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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被判續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9:47 新華網

  新華網哈爾濱9月6日電 (記者 梁書斌) 哈爾濱的王女士投保時,保險公司承諾連保3年可保證續保,而3年后保險公司卻以她的健康不符合承保條件為由拒絕續保。王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9月5日,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為王女士辦理續保手續。

  2002年9月,哈爾濱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向王女士推薦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并稱如果連續投保3年就可續保。王女士與該保險公司訂立了合同,年交保險費1572元。

  合同訂立后,王女士按合同約定連續3年按時交納保費。2005年9月,當王女士第四次向保險公司交保費時,意外地接到保險公司的通知,稱因王女士的健康不符合承保條件,保險公司不再接受王女士的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并退還了保險費。

  經了解,王女士才明白,原來她在2005年4月曾因短暫性腦缺血入院治療了一個多月,保險公司為此支付了8000余元的保金。保險公司就是因為這次生病,認為她的健康狀況有問題不予續保的。

  王女士認為,她與保險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險公司理應依照保險合同關于“保證續保”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因此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其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是最大善意合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作出說明,使投保人正確理解合同內容,自愿投保。就本案而言,被告保險公司就保證續保成立的條件未作詳細規定和說明,致使投保人在不能正確理解保證續保成立所需要的條件下投保。被告對投保人未盡說明義務,違反了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告對此產生的后果應承擔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保險公司為王女士辦理續保手續,王女士向保險公司交保險費1572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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