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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就四部文件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9:26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8月31日訊 記者張蘭報道 記者今天從中國保監會獲悉,《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四部規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見稿日前已經下發至各保險公司征求意見。 據保監會發展改革部的有關負責人稱,自年初發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后,保監會一直在積極草擬相應的規范細則,此次征求意見的四部新規便是為切實貫徹落實《指導意見》而首批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隨后,保監會還將出臺《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等一系列辦法來繼續充實年初的《指導意見》。 根據《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獨立垂直、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公司董事會對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運行與維護負有最終責任,應當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并設立審計責任人職位。該指引具體規定了有關審計主體的具體職權和工作機制,并對內部控制審計及其工作要求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值得關注的是,該指引建立了保險公司與保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規定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就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保監會報告。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部門,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專職部門或組織相關部門成立綜合協調機構承擔風險管理的職責。 對于媒體廣泛關注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獨立董事要切實維護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要求獨立董事應當有足夠的精力來履行職責,原則上不得超過七十周歲并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中任職,也不能同時在三家以上的經營非保險業務的企業擔任獨立董事。在這部辦法中,創新性地規定了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要求獨立董事就職前在指定媒體上就其獨立性發表聲明并在聲明中承諾勤勉盡職,保證其具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為了方便獨立董事真實有效地表達個人意見,該辦法還規定,獨立董事可以召開僅有獨立董事參加的會議,并有權就可能損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或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直接向保監會報告。在對獨立董事的考核和監督方面,該辦法規定,獨立董事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提交盡職報告,當保監會撤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時,將在指定的媒體上給予公布。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要求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共允性、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以及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發表書面意見,并且規定了關聯交易關系董事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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