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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一系列配套制度將出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20:53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 毛曉梅) 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于今年2月頒布后,相關配套實施細則亟待盡快出臺。31日保監會發展改革部披露,目前保監會已制定完成《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多項配套規章制度,近期將陸續發布。

  《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是根據我國國情制定的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框架性文件,主要包括加強董事會建設、規范管理層運作、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加強治理結構監管等內容,旨在通過嚴格的問責體系,使保險公司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決策和控制機制。

  保險業是經營管理風險的特殊行業,其資產主要來自廣大投保人。因此,《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強調,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獨董要充分發揮應有的決策和監督職能,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董有權就可能損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或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直接向保監會報告。獨董因工作失職而被撤消任職資格的,保監會將會在媒體上公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還規定,獨董應當對單筆交易金額占公司資本凈額1%以上的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以及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發表書面意見。

  近年來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放開以及保險公司集團化發展,跟股東有關聯的交易成為監管的重點。《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強調,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和公允原則,原則上以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準進行。該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制訂一套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如對于重大關聯交易,應當規定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董事會審議時,與該交易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表決等。

  除以上兩個部門規章外,保監會還將出臺《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等配套指導性文件。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旨在推動保險公司建立一套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程序化的管理方式,凸顯風險管理對于保險公司的重要性。《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則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獨立垂直、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董事會應當下設審計委員會、聘任審計責任人等。

  對于上述制度出臺的意義,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公司治理處負責人羅勝這樣表示:“過去保監會側重于市場行為監管,靠自己的監管隊伍去查公司的問題,監管成本不低而監管效率并不高。現在是更注重對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管,目的在于通過健全公司內部的管控體系,讓其自身能夠解決問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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