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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養老保險條例有七大變化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10:46 深圳商報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管林根就養老保險條例修改答記者問 【本報訊】近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新養老保險條例即將實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管林根昨天就我市養老保險條例修改的有關情況,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有利于調動員工參保積極性 記者:修改我市養老保險條例的背景是什么?原有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存在哪些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的問題? 管林根:2005年底,國務院發布實施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以下簡稱《決定》)!稕Q定》對改革、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了明確思路和具體要求,主要包括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個人賬戶的規模、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養老保險繳費的激勵機制、保證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等要求。 同時,隨著我市就業形式多樣化和農村城市化的發展,我市原有的企業員工養老保險制度也逐漸顯現出一些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沒有完全做實,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對基金的需求;勞務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偏高,與實際工資水平差距較大;待遇計發辦法不盡合理,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不足。這些都影響到制度的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亟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要求,結合國家的改革決定和我市的實際情況,最近我市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我市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有利于調動員工的參保積極性,有利于保障員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我市的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完善可持續發展養老保險制度的需要,對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構建和諧深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修改體現七大變化 記者:條例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管林根:根據國務院《決定》和我市實際情況,此次養老保險條例主要有七大方面的修改: 一是將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雇員、臨聘人員納入參保范圍。 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3%提高到18%,其中員工個人繳費部分由5%提高到8%,企業繳費部分由原來的8%提高到10%。員工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計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部分全額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 三是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結構及計發辦法,其中基礎養老金調整為,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調整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從而更多地體現了繳費對待遇的影響,強化了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 四是設置五年過渡期,實現新老制度平穩過渡。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為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待遇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待遇的,仍按老辦法享受待遇。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待遇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待遇的,在按老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按新老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過渡期后的退休人員按新辦法計算待遇。 五是增加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內容。 六是降低非深圳戶籍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非深圳戶籍員工按實際工資繳費,但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 七是增加對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退休人員工齡補助的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提高 記者: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3%提高到18%,其中員工個人繳費部分由5%提高到8%,企業繳費部分由原來的8%提高到10%。提高繳費比例后,企業和員工的負擔是否加重了? 管林根:此次條例修改提高了繳費比例,深圳戶籍員工及其企業的繳費負擔雖然隨之有所上升,但對于非深圳戶籍員工及其企業而言,繳費負擔沒有提高反而有所降低。我市非本市戶籍員工占整個員工隊伍70%以上,因此,從總體來看,企業的繳費負擔是下降的。 舉例來說,一名月工資為900元的非深圳戶籍員工,按原條例的規定繳費,每月企業、個人分別需繳納128元、80元;條例修改后,企業、個人每月分別只需繳納90元、72元,比按現行規定繳費分別降低了30%、10%。 非深戶籍員工繳費基數下限降低 記者:新政策降低了非深圳戶籍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非戶籍員工按實際工資繳費,為什么要做這一修改? 管林根:目前我市非深圳戶籍員工尤其是廣大勞務工的工資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特區外勞務工的工資收入水平更低一些,2005年度我市特區內、外員工的最低工資僅為690元、580元。而根據原條例的規定,這些員工的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1597元,與其實際工資收入情況差距較大。勞務工及其企業對此意見較大,近年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多次在提案、議案中反映這一問題。此次條例修改使這一問題得以有效解決,降低非深圳戶籍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非深圳戶籍員工按實際工資繳費,但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員工及其企業的繳費情況更加符合收入實際。 多工作多繳費則多得養老金 記者:養老金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此次修改對養老金計發辦法是如何改革的?為什么要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 管林根:養老金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按照原條例的規定,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均按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積累額的1/120計發。這種計發辦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多繳不能多得,不符合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因此有相當一部分人繳費滿15年后就不愿繳費了。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 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后的男女平均余命在20年以上,而按原條例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后就領完了,計發辦法不夠合理。按照新的個人賬戶計發辦法,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由國家根據參保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利率等因素統一確定,這樣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多數人養老保險待遇將提高 記者:對于廣大參保人來說,最關心的問題是修改后的養老保險待遇。請問改革后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是會提高還是降低? 管林根:從整體養老保險待遇變化來看,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不會降低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因為此次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采取“低不減、高遞增”的方式來設計待遇的平穩過渡的。 從個人養老待遇變化來看,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后,職工繳費工資高、繳費年限長,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應較高,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是增加的;反之,職工繳費工資低、繳費年限短,退休時間早,其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養老金是減少的。 經測算,條例修改后退休的人員大部分養老保險待遇將有所提高;少部分待遇降低的人員,由于條例中設定了過渡期政策,在五年過渡期內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算待遇低于原辦法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因此這類人員也不會降低基本養老金水平。 不能領養老金的可享一次性生活費 記者:除了以上七大方面的修改外,條例還在哪些方面做了調整? 管林根:除以上幾點外,條例還在多處做了調整和修改。主要是:增加了關于非深圳戶籍員工領取一次性生活費的規定。根據原條例的規定,本市戶籍的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退休后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但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費。根據修改后的條例,在同樣條件下,非本市戶籍員工也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費。一次性生活費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同時,修改后的條例對于退休前離開本市的員工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方面也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業并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不滿本條例規定的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并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其次,條例的修改還增設了對弄虛作假騙領養老保險待遇方面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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