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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基數由11%調整為8%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07:15 信息時報
廣東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基數有變 由11%調整為8% 單位繳費不再劃入 ●繳費基數上下限:由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300%調整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 時報訊 (記者 夏令 通訊員 符信) 昨日,廣東省省長黃華華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東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該意見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措施。 該意見還提出要構建多層次 另外,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在對1998年我省出臺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作了修訂,修改了廣東原《條例》與《國家條例》不一致的內容,細化和補充了《國家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工作,減少和解決物業管理糾紛。修訂草案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航標管理辦法》,將由省政府頒布實施。同時,還原則通過了《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草案)》,并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養老保險調整 個人賬戶: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與改革前的個人賬戶合并計算。 繳費基數上下限:由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300%調整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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