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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個健康險管理辦法下月正式實施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7:09 信息時報
其中費用補償型保險——投保人至少有10天“反悔期” 時報訊 (記者 袁峰 見習記者 曾祥萍) 紛擾了半年的重疾險風波終于結出了“果實”。昨日,中國保監會公布的首個《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對健康險理賠方式給出了明確的界定:臨床醫學標準將為保險賠付的標準。今后,保險公司將不得以自己制定的保險醫學為由拒絕賠付。 據悉,該《辦法》將于9月1日開始實行。 中國人壽廣東分公司理賠部有關人士指出,以前由于在賠付、續保等問題上缺乏明確的界定,健康險成為保險合同糾紛的重災區,結果不但使保險公司在這一業務上普遍面臨虧損,投保人也越來越對這種保險望而卻步,新規的頒布將把日益陷入危機的健康險拖出“信任危機”。 據了解,健康險經常發生的理賠糾紛,多集中在醫療診斷標準和按何種方式賠付方面。從去年底延續了半年之久的友邦“重疾險”風波便是一個明顯的例證。針對這一現象,昨日保監會公布的《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此外,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對此, 中山大學保險學系教授申曙光表示,健康險新規的頒布解決了長久以來困擾健康險糾紛的根本問題,一旦確立了符合實際情況的“臨床醫學”為判定標準,投保人的利益得到了較大的保護,健康險的信任危機也會減輕很多。 除此以外,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另外,投保人還應有至少10天的“反悔期”。 如果保險公司違反了上述有關銷售管理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將依據該《辦法》給予保險公司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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