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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撞人理賠遭遇模糊險 操作細正研究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13:10 上海青年報
【作者:陳軼珺 賈非商】 轎車撞人理賠遭遇“模糊險”是按交強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保監部門正在研究操作細則 從今年7月1日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正式實施。市民羅先生因之前投保的第三者 責任險保險期未滿,按照規定未購買交強險。今年7月中旬發生了車禍,羅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按交強險的條例進行賠償時,遭到了拒絕。 從第三者責任險到交強險投保的過渡期中,理賠是按第三者責任險還是交強險,保險界與法律界出現了爭論。據了解,上海保監局這兩天正在研究過渡時期的具體操作細則。 保險公司拒賠無責車主 車主羅先生今年5月底購買了一輛別克凱悅,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投保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雖然今年7月1日起交強險規定開始施行,但因為羅先生的第三者責任險仍未到期,因此無需馬上投保交強險。 沒想到7月中旬,羅先生遭遇了一場車禍。他撞上了騎車人王女士,不但撞傷了她,還撞壞了她的“小電驢”。事發當時,羅先生按照交警處理意見,帶著王女士去就醫,并交納了檢查治療費用1206元。但事后交警支隊作出了認定,事故因王女士闖紅燈引發,王女士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責,羅先生不負責。 沒有責任,自己卻賠了錢,于是羅先生想到了保險,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交強險條例,賠償交通事故中王女士醫療檢查費用及車輛維修費共計1626元。因為根據交強險規定,凡2006年7月1日以后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羅先生的要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僅同意賠償10%。保險公司認為,雖然此案損失數額在交強險的無責賠償限額內,但羅先生投保的是第三者責任險,而非交強險。根據第三者責任險的規定,機動車無責,若事故發生在封閉道路上,機動車一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如發生在其它道路上,機動車一方按10%的賠償責任賠償。在羅先生的事件中,保險公司只愿付162.6元。 過渡期暴露“法律空白” 記者隨機調查了10多名有車族,發現他們的情況都與羅先生相似。在交強險規定施行后第三者責任險仍未到期,因此無需馬上投保交強險,形成了一個投保交強險的過渡期,其中最長的過渡期是從今年7月1日交強險條例施行到明年6月29日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到期。 很多駕車人提出了質疑,在這段過渡期中如發生了無責事故,保險公司是用交強險規定進行無責賠償,還是依據第三者責任險合同拒賠、只賠5%或10%。因為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所以他們都非常關心。 各方說法 保險公司買哪種險按哪種賠 記者致電各家財險公司的服務熱線,工作人員解釋說,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車主只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因此也只能按照此賠。 平安財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兩者的險種不同,一個是商業險,一個是強制險,保障的范圍也不同,不能將第三者責任險視同于交強險。 律師理賠應按交強險執行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的吳冬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由此他認為,交強險是可替代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因此應該依據交強險條例賠償。但因為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造成這段“法律空白”期引來不少糾紛,各地已有法院受理了相關的訴訟,對于該如何賠償,法院的認定也各有不同。 保險專家如何適用正在研究 “我認為,不能簡單地將第三者責任險等同于交強險。”上海某中資財險公司的理賠專家張先生告訴記者。如果第三者責任險能等同于交強險,交強險的細則中肯定會有明確的規定。上海的交管部門在處理這類賠償事故中,還是按照保什么險,賠什么錢的辦案法來處理。 該專家透露,該細則沒有詳細規定造成了大家不同的理解,上海保監局這兩天正在研究過渡時期的具體操作辦法,相信日后會形成一個妥善的處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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