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股銀行、證券等財務信息要上報保監會;保監會官員表示這也是一個保險資金全面入市信號
本報訊 (記者 殷潔)昨日,中國保監會的一紙公文或將改變保險公司保險與非保險業務財務分離的狀況。保監會下發了《關于加強對保險機構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監管若干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顯示,保險公司旗下的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及境外保險機構需定期(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上交財務報表,而其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及與之相關的重大財務決策、事項也要報告保監會。
保監會財會部財務監管處負責人趙宇龍表示,這一通知是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務并表監督的探索性規定。
在“國十條”頒布十幾天后發布這一通知,也是保險資金全面入市的一個信號。而此前,保險集團只需要上報保險類業務報表即可。
長期股權投資財務決策要上報
該通知明確,保險公司旗下的非保險類經濟實體是指保險公司能對其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非保險經濟實體,包括保險公司所屬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屬此列。而保險公司所屬境外保險機構,包括境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在境外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
據記者了解,涉及這項監督的保險公司目前大約有20多家。雖然與100多家保險公司的總量相比,僅僅有20多家涉及財務監管。但它們的資產保有量占總體的80%—90%。
而決定是否要上報決策及上交財務報表的因素是“是否與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重大財務決策”。趙宇龍解釋說,比如作為中信證券第二大股東,中國人壽以后需要把中信證券財務報表上報至保監會,而對中行A股的小額投資則并不需要上交中行的財務報表。
業內人士認為,長期以來,我國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游離于監管之外,沒有相應的監管制度規范其發展。而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和整個行業的資產安全和償付能力,這種規定是促進保險業發展和防范保險業風險的重要環節。
為保險集團并表做準備
據悉,保監會已于去年年底啟動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研究項目,明年將出臺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完全實現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并表監管。而此次通知的出臺,將非保險業務及境外保險業務的財務情況備案上報,一定程度上也為集團并表監管做足準備。
“就比如說,平安集團下屬公司包括銀行、信托、證券等,以前只需要上報保險業務的財務狀況表。而以后平安集團的整體財務情況都需要上報保監局。”趙宇龍告訴記者,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銀行、證券、非金融等不同行業風險向保險業傳遞的可能性逐漸增大。因此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實行并表監管勢在必行。而上個月發布的“國十條”就明確要求保險公司財務并表,這也是為今后金融業混業經營打好基礎。
據悉,《通知》目前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有關處罰條例并沒有相關細則,而以后會逐步量化和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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