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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強制險與全國條款和費率統一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30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朱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頒布后,為確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順利實施,上海保監局根據保監會的統一安排,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正式實施全國統一的交強險條款和費率方案。

  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費率水平將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掛鉤,上海地區將繼續使用目前的費率浮動制度,依托上海市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 實行“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交通違法調整因子和賠款調整因子繼續沿用至全國統一實施費率浮動標準。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施行過渡期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和費率停止使用,啟用經保監會批準的與交強險銜接的商業三者險條款和費率。消費者可根據自身需要自愿投保。在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內,新的商業三責險暫不實行費率浮動,但保單信息要錄入上海市機動車聯合信息平臺,2006年10月1日起統一實行費率水平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掛鉤的費率浮動方案。

  對于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已購買的保險責任為4萬元的強制三責險保單和包含4萬元強制三責險責任的各類機動車輛第三責任保險,并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強制三責險在保單保險責任期內有效,并按照保單責任自然終了的原則,依據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的要求,原保單按照約定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直至保險期限屆滿。駕駛人應隨車攜帶保單備查。原強制三責險期滿后,應及時投保交強險。

  2006年7月1日起訂立或者生效的交強險合同,應當執行《條例》規定的強制保險制度。但對于在7月1日前購買的保險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含2006年7月1日)的保額為4萬元的強制三責險保單和包含4萬元強制三責險責任的各類機動車輛第三責任保險,投保人應盡快與投保的保險公司聯系,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相應的保單變更手續。各保險公司應及時告知客戶,認真做好解釋工作,及時妥善的完成相應的保單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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