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N記者 方華
隨著7月1日的臨近,交強險制度的正式實行對1億多輛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而言,將意味著其后的3個月內,必須無條件投保交強險,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眾所周知,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例》(簡稱《條例》)的規定,在交強
險制度實施前已購買商業三責險并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繼續有效,駕駛人應隨車攜帶保單備查,原商業三責險期滿后應及時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為1年。此前,經保監會批準經營交強險業務的22家中資保險公司名單已經向社會公示。
因交強險主要用于承擔廣覆蓋的基本保障,而消費者自愿購買的商業三責險和車損險更能滿足現實中多樣、高額、廣泛的保障需求,故而兩者并行不悖。比如,消費者在原保險合同到期后,除首先必須購買交強險、且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外,同時可根據自身需要,在交強險基礎上選購不同檔次責任限額的商業三責險(如5萬、10萬元、15萬元或更高),以及車損險和各種附加險等,以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險保障。
記者了解到,目前廣大消費者對保險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將墊付受害人搶救費用的賠付事宜最為關切。據《條例》規定,針對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發性等特點,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保險公司將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就墊付的搶救費用向致害人追償,如此確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除按照交強險條款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賠償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具備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簽訂交強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交強險合同(除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并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在現實中,如遇到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和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三種情形,按《條例》規定,將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其中,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按照交強險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和其他資金。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制定有關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