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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員個稅作出調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4日 08:34 沈陽今報

  新華社電(記者陳二厚 毛曉梅)記者昨天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進行了調整。

  《通知》明確了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也就是說,此次調整后,保險營銷員應將傭金收入的40%作為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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