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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合理調整營銷員稅負將促進保險業發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3日 22:09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23日專電 (記者 毛曉梅、陳二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出臺后,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3日就《通知》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此次營銷員稅負調整有何現實意義?

  答:在我國現行制度下,保險營銷員不僅要交納營業稅,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且目前個人所得稅25%的稅前費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減展業費用,稅收負擔重。特別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階層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原來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險營銷員的稅收負擔相對更重。對此,保險公司和營銷員反映強烈。稅收負擔重,影響了營銷員展業的積極性,增加了營銷員隊伍的流失率,不利于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在此情況下,對保險營銷員的稅負進行調整就顯得十分緊迫。

  本次稅負調整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的原則。在調整了工薪階層和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后,緊接著就調整了保險營銷員的個人所得稅,這說明國家對不同職業群體同樣重視,稅負是公平的。同時,據我們測算,從減稅幅度看,保險營銷員與工薪階層的減稅幅度大體相當。

  二是將進一步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通過減輕營銷員的稅負,有利于調動營銷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提高服務質量;有利于提高營銷員對行業的認同度,增強其在業內發展的愿望,穩定保險營銷隊伍,有效緩解增員難的問題。

  三是對于增加就業、保持社會穩定、培養稅源也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問:調整前后征稅方法有何不同?調整后營銷員如何納稅?

  答: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營銷員應就其傭金收入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假定某營銷員當月取得傭金收入為R,其繳納的稅金為(1)營業稅及附加:起征點大多為1000元(具體由各省級地稅局在1000元-5000元之間確定)。不超過起征點,不予征收;一旦超過起征點,則應就全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即R×5.5%。(2)個人所得稅:營銷員當月傭金收入扣除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后,按照其余額扣除不超過25%的營銷費用,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勞務報酬”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調整征稅方法后,營銷員首先應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此部分沒有變化),然后再按照《通知》的規定,將傭金收入的40%作為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傭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按照“勞務報酬”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調整前后主要是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發生變化。現行的征稅方法是在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的基礎上,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調整后的征稅方法是只對傭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征收個人所得稅。假設某營銷員某月收入為R,在現行征稅方法下,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為(R-R×5.5%)×(1-25%);調整后個稅的計稅依據為(1-40%)R-R×5.5%。

  問:調整后營銷員稅負將減輕多少?

  答:征稅方法調整后,保險營銷員的稅負普遍減輕,具體表現為:營銷員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受本次調整的影響,主要是由于在本次調整前后,其收入減去成本和費用后均為負數,都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間者,稅負減少比例比較大,基本在20%-35%之間;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間的高收入者,稅負的降低幅度相對平穩,基本都在16%左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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