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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處入手完善保險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5日 10:21 中國產經新聞

  CIEN記者 曾春光 報道

  2006年4月22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的“海商法和保險法研討會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海商法和保險法研究所成立大會”在逸夫會議中心舉行。保監會法規部劉學生處長、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許崇苗等對保險法的修改進行了精彩的演講。

  中國特色的保險法

  我國的保險法有兩大特點,首先我國的《保險法》是單獨立法,僅針對于商業保險這個特殊的行業,其他國家和地區多在商法中規定,很少單獨立法。第二,我國的《保險法》是將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合二為一,設立于一部法律中,主要的優勢是在一部法律中解決兩種法律問題。這種體例主要是參考了臺灣地區的保險法,極具中國特色。

  劉處長考察了其他國家的保險法,尤其是大陸法系,總體評價后認為我國保險合同法并不算很落后,大的體系是十分健全的,有一些具體的規則仍是可圈可點的。一位臺灣學者告訴劉處長,大陸保險法的部分法條比臺灣的進步很多年,尤其是《保險法》第二條關于商業保險的定義,至少比臺灣的保險法先進了30年。

  保險法仍存在問題

  1995年制定保險法的時候,我國還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對保險業是商業行為還是國家的政府行為,還沒有完全理解。但是這樣的立法模式將不可避免地導致“保險合同”和“保險監管”這兩種性質的法律在某些情況下的沖突。

  “保險監管”屬于強制性的經濟法,而保險合同法則屬于意志自由的民法范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現代民法源遠流長,民商法律規則一般不會發生大的變化。而保險業法往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保險業的不同發展階段而不斷修正或改革。但保險法作為基本法,修法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通過,比較困難。這樣會造成保險業法難以適應迅速發展的現實需求。

  劉處長在保監會剛成立時就從事監管工作,至今接近8年的時間,據他的了解,我國保險政策每年都有一個變化,但不可能每一次都修改保險法,因此保險業法的處境十分尷尬。

  保險法修改應走上快車道

  為履行WTO中對保險業的承諾,2002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作了針對性的修改。2004年11月保監會再次將《保險法》修改列入議事日程,但目前仍在醞釀之中。中國社科院研究員鄒海林認為,在短短的十幾年間我國臺灣的保險法持續地進行了12次修改,相比我國的保險法律修改應提速。

  但是,在保險法修改之前,可通過人民法院的一些開創性判例、監管指導文件以及保險公司保險條款的規范化和標準化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立法的不足。

  還應該加強保險法細分條款的修改。《保險法》第12條界定了保險利益,但與臺灣的保險法比較,沒有區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這兩類保險合同對保險利益的不同要求。《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但此條的操作性很差,立法本身也有問題,如何才是法律規定的明確說明?這兩條在今后的立法中仍有待明晰。

  保險法條文很多,但從條文本身很難分辨出其規定的是法定義務還是合同義務?保險法用的法言法語需要精細化、準確化,在法條中即劃分清楚是“可以”還是“應當”。法律要明確說明行使某些行為的權利,是授權性質,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還是義務性質,當事人必須遵循。

  同時第37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此條也難辨屬于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類似的問題還存在于:第23條第2款,第36條第3款,第59條第2款,第57條,第65條第1款等。因此我國在今后的立法過程中,應明確相關基本規定,而不是捉迷藏。

  以上的保險法修改意見僅僅是拋磚引玉,我國保險法的修改路程還很漫長,需要專家學者、業界人士、法官們等等共同努力,推動保險事業的快速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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