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監會正式頒布了《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拋出了保險代理人賣保險的“23不準”,代理人若有違規,將被處以最高1萬元的罰款。該《規定》將從今年7月1日開始執行,市民發現違規行為可向當地保監局和保險業協會進行投訴。
根據《規定》,今后保險營銷員賣保險必須持雙證上崗,即“資格證書”和“展業證”,否則將被視為違規行為。
《規定》中對保險營銷員的23種展業行為作出了明令禁止,這些行為包括: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托協議;保險營銷員不得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不得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余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不得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等。
對于違規的營銷員,除將被給予警告并進行1萬元以下處罰外,還將被記入誠信記錄;如果保險公司存在管理責任,也將被給予警告及3萬元以下罰款。
除了“23不準”外,規定還要求代理人賣保險要做到“6必須”。即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出示《展業證》;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應當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保險營銷員銷售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并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保險營銷員應當將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等。 本報記者 劉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