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投放的新途徑,一方面可望拓寬其自身運用渠道、提高其收益率水平,另一方面也給外部融資者、中介機構帶來了商業機會
—— 保監會相關人士首度詳解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新規
文/孔明明 攝影/張 晶
正像童話里阿里巴巴念著“芝麻開門”,打開寶庫看到滿眼金銀一樣;保險資金獲準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也被寄望能帶來穩定、豐厚的收益,以為保險資金運用的“老大難”問題抒困。
1月13日,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首度透露了這個消息。此后,《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成為業界和傳媒矚目的焦點。日前,本刊記者獨家采訪了保監會相關人士,從而率先獨家勾勒出其圖景。
進軍不動產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一旦出臺,就意味著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渠道已經打開了。這無疑是拓寬保險業向不動產投資的一個重大決策。保險業現在主要的投資在固定收益市場上,就在其不斷開辟著新的戰場,不斷擁有新的渠道后,保險業整個投資策略就會發生調整、整個投資格局將發生戰略性變化。” 保監會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說。
該人士認為,保險業投資不動產后,可以減少其在單一市場投資的壓力,可以減少其對利率性產品的過度依賴。整個保險業投資增加了一個新的空間,為提高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它的收益創造了條件。這是繼去年國內外股票、債券市場之后,又一個新的制度安排、新的突破。
據了解,目前中國保險公司的綜合盈利率水平主要取決于投資收益率水平。近年來我國保費收入按年均30%的增長速度高速增長,然而2001年至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分別是4.3%、3.14%、2.68%、2.9%、3.6%,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中提出的底線是3%!
更令人擔憂的是,從1996年底開始,銀行存款利率連續下調,較高的壽險預定利率與較低的存款利率之間的矛盾加大。目前中國保險資金中有75%以上是壽險資金,而壽險資金中逾70%是10年以上的中長期資金,缺少長期投資工具。
國家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周期長、投資回報較高且有政府信用支持,這一投資領域正適合保險公司負債資金運用的特點:安全性、收益性、支付的確定性。保險業投資基礎設施在很多國家已是一種慣例,只要風險控制適當,就可以在機會當中獲得盈利。根據歐美發達保險市場的一般經驗,保險資金投資于基礎設施的比例為10%~20%。
盡管保險業只是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建設,但是它可以直接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可以減少保險業投資成本。“這是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又一重大突破,將有利于推動保險資產結構調整和盈利模式轉換。”吳定富在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如是說。
有法可依
《辦法》是建立在什么樣的法律基礎之上的?保監會該人士介紹說,《辦法》的主要法律依據來自《保險法》、《信托法》、《合同法》,同時借鑒了國外的相關法律。
《辦法》規范的是保險公司的行為當然要遵循《保險法》。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信托模式,將資金委托給他人進行管理,受托資產放在一個獨立信托賬戶中,受到《信托法》的保護,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獲取收益。投資參與者即相關當事人的關系,則要遵循《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處理,總之,《辦法》的主要法律依據來自上述三個法律,既有《信托法》的有關框架,同時也有《合同法》的一些要義。
依據《信托法》保證資產的獨立性,與一般的合同約定不同,《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從法律上和受托人相分離,信托資金不會因為受托人的財務狀況而產生風險。也就是說,受托人虧損,其受托的資產不受損失,不存在受托人資不抵債時,受托資產打折償付的風險。
依據《合同法》明確相關當事人相互的關系,明確各個角色之間的相互法律關系及基本職責,規范他們的運作行為,這是最重要的。你、我、他各是干什么的,誰跟誰是什么關系、每種人的操作行為是什么,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都是建立在法律規范的基礎之上的。
私募融資
保監會該人士為記者大致勾畫了一下《辦法》的基本框架:第一章是總則,第二章是投資計劃,然后依次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分別敘述了每種人的條件、規定的可行的行為及禁止的行為、操作規范等,后面是有關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如何操作?據介紹,其投資路徑是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即委托人)將自己集中管理的保險資金委托受托機構,由后者做出“投資計劃”進行具體投資。
至于募集資金的方式,則是按照私募融資的方式募集資金,具體而言就是向幾家保險公司來募集資金,而不是公開募集。該人士介紹說,“投資計劃”是一種創新,是一種新的金融產品,對推動金融創新、推動資產證券化都很有意義。
獨特的風險防范機制
投資基礎設施項目不同于投資資本市場,《辦法》在總結信托業、證券業的投資經驗的基礎上,設立了“托管人”,以實行資產的隔離。即委托人將資金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去投資,但是錢并不放在受托人的口袋里,而是放在托管人處,受托人如果看中某個項目,想要進行投資,必須先進行評估,評估其是否能夠盈利,是否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不符合,托管人就不讓受托人動錢。這就解決了現在一些機構挪用資金進行炒股等行為致使資金遭受損失,實行資產隔離,就不會產生這種后果。引進托管人,將資產與受托人隔離,即受托人摸不到錢,只有履行管理的職能來收取管理費,托管人負責資金劃撥、清算、審查等任務。某種意義上講,這是《辦法》與信托公司資產管理的最典型的區別。
更凸顯審慎原則的是,《辦法》新引入了“獨立監督人”制度。《辦法》要求投資項目設立一名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行等不得相關聯的獨立監督人。獨立監督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他們將對項目受托人的投資行為、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獨立監督,并提交報告,以及列席受益人大會和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為什么要引入“獨立監督人”制度?保監會該人士介紹說,在證券投資基金中也有托管人,他可以隨時看到交易的信息、掌握交易的情況,但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是建橋梁、公路等,其進展情況及質量情況等托管人都看不到,這必須要由工程監理來完成。所以要由獨立監督人來監督項目的執行,他認為工程項目的進展是按照實際計劃完成的,質量達到了預期,才能繼續供款,一旦出現問題,立即就停止供款,這樣就將損失降到了最低,不會等到整體項目完成后才發現問題。獨立監督人制度借鑒了國外的法律,也是《辦法》的一個創新。
為增加保險資金運作的透明度,《辦法》規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和條款,盡可能地將每個操作環節都公開、透明,用透明來解決隱含的風險。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通過適當方式,將投資信息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披露,是一種市場監督機制,可使保險資金的整個運作情況都要接受來自公眾的、來自社會中介機構的,總之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與此同時,《辦法》還規定了定期報告制度、不定期檢查機制等,同時還有懲罰機制。總之,為了防范風險,《辦法》建立了多層的控制機制。
先試點后推開
保監會該人士指出,對基礎設施及產業基金投資的實施,必須以有效的風險控制為前提。對此,保險監管部門抱著積極和審慎的態度,畢竟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在保險業是首次,在國內投資領域也是一個新事物,不能貿然行事,必須要穩步試點、穩步推進,貫徹積極穩妥的原則,絕對要抱著對廣大投資者、對整個市場高度負責的態度。按吳定富的說法就是:“基礎設施投資規模大、操作復雜,保險業缺乏相應的投資專業經驗,因此要堅持制度先行、穩步推進,決不能一哄而上”。即制度不到不許運作,運作不規范不許運作,政策不到、規范不到,資金不出。
該人士強調,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對于政策的落實,還有很多前提。首先就是全行業必須在各方面進行相應的充分準備,為穩健投資打好基礎,政策儲備、人才儲備、項目儲備等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準備。
其中,政策儲備是指對相應的技術手段、操作流程、實施細節的準備。人才儲備是指目前國內在不動產投資領域的優秀人才十分有限,所以,保監會將選送一批高素質人才到國外的名牌大學進行培訓,去國外最發達的市場,學習最先進的經驗,先學習基本理論,然后跟隨國外的一流機構投資項目經理進行具體的項目操作,邊實踐邊提高,然后把國際化的東西移植過來,用國際上最先進的經驗,最先進的技術來培育、發展這個市場,培訓、儲備自己的人才。項目儲備是指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是個長期的政策,必須選擇合適的項目有條不紊地穩步推進。選項上要堅持一條:國家級的項目,能體現出國家的產業政策,對國計民生重要的項目,不是所有的基礎設施項目保險公司都會進入,而大多會選擇國家級的基礎設施建設,這樣既能控制風險,又能支持國家的產業。《辦法》規定,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水務項目、交通運輸項目、能源項目、市政項目及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保險資金的進入將緩解國家在基礎設施建設上的負擔。據官方預測,未來15年中,僅道路建設一項,中國每年所需的資金就高達400億美元。目前,道路建設資金的60%~70%來自政府從商業銀行獲得的貸款,但政府出資的份額正在逐步減少。亞洲開發銀行預測,中國政府投入與道路建設所需資金之間的缺口每年在120億美元。
保監會該人士最后說,《辦法》公布后即進入試點階段,先試點,在辦好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什么時候全面鋪開將視試點的情況而定。在試點期間,經過若干項目的實踐后,總結經驗,明確操作規程,經過試點完善之后,爭取在今年下半年發布這些具體操作規程及詳細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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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運用大事記
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經歷了如下階段:1980年至1986年,為初期的無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1987年至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房地產、有價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1995年至1998年,進入逐步規范階段,形成了金融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金融各子市場分割的嚴格分業模式;1999年至今,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政府逐漸放開對保險行業投資的限制。
在此期間,下列事件如實記載了保險資金運用的艱難發展歷程: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
1995年,《保險法》頒布,并對保險資金運用的范圍和形式等作了嚴格的規定:即資金運用的形式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模式,保險企業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此后,保險資金陸續退出證券市場。
1996年9月,央行發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指出保險資金的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1999年10月,保監會批準保險資金間接入市,根據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規模,確定保險資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的規模為保險公司資產的5%。
2000年,保監會先后批復泰康人壽、華泰財產保險等多家保險公司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提高至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0%。
2001年3月,保監會將平安、新華、中宏等3家保險公司的投資連接保險在證券投資基金上的投資比例從30%放寬至100%。
2001年8月,有關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債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報告遞交政府有關部門。
2001年至2002年,中國人壽、中國人保、中國再保險、平安、太平洋、華泰等國內大型保險公司都建立了人、財、物相對獨立的保險投資管理機構。
2002年10月,《保險法》修改案獲得通過。原法第104條第三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修改為第105條第三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公司以外的企業”。
2002年12月,保監會宣布取消包括“保險公司投資基金比例核定”在內的58項行政審批項目。
2003年6月,經國務院批準,保監會公布了新的《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我國保險業投資企業債券的范圍,由只允許投資三峽、鐵路、電力、移動通信等中央企業債券,擴大到自主選擇購買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發行,且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的企業債券;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由目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提高到20%。
2004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保監會制定并出臺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人保、中國人壽分別發起設立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005年2月,經保監會批準,中再資產管理公司成為中國第一家有外資參股的股份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006年1月,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宣布,國務院已經相繼批準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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