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 僅僅相隔1年,保監會再度修改《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今年外資保險的進入門檻有望抬高。
相對于去年的修改,今年的《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外資保險機構的各項規定更加細化。其中,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具備的條件增加到4項。新增的一條是:外國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的,應當持續經營保險業務20年以上;非經營保險業務的,應當成立20年以上。這一
條件使得部分新成立的外資保險公司,基本喪失了進入中國的機會。
對代表機構涉嫌違法違規的,《辦法》也作了更嚴格的規定。保監會或當地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對代表機構的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進行監管談話,提示風險,并要求其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代表機構受到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從事、參與經營性活動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危害嚴重的,保監會可以將其受處罰的情況作為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審慎性條件予以考慮。
有趣的是,《辦法》還特地對外資保險機構的名稱作了規范,要求在“機構名稱”前增加“注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名稱”一項。比如原先可被注冊為“輸出保險公社上海代表處”的機構,應該改成“韓國輸出保險公社上海代表處”才行。
《辦法》征求意見截止到3月9日。按照慣例,正式推出的時間也不會相隔太久。
作者:□周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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