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投保幼稚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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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0日 12:41 新聞晚報 | |||||||||
主持人: 按照保險密度(人均占有的保費數額),以目前上海1360.5萬戶籍人口計算,人均保費已經達到2452元。但在已經擁有保險的市民中,對自己的保單所保的范圍、保額、保障期間了然于胸的市民可能不到兩成。
在我們購買一般商品的時候,如果不看清商品的質量、功用就盲目購買常常會被稱為“幼稚消費者”,但在購買保險上,很多成年人就犯了類似的“幼稚病”。 癥狀一 只顧繳保費不知保啥險 王先生患高血壓病已近10年時間,去年8月他為自己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去年12月的一天,王突然死亡,醫院出具的證明中注明死亡原因為腦溢血突發。王先生的家人拿著保單和醫院的各種收據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被保險公司拒絕后大吵大鬧,任憑保險公司怎么解釋,突發腦溢血不屬于意外險的理賠范圍,但患者家屬怎么都聽不進去,對保險公司的拒賠始終無法理解。 點評:保險不是什么都能裝的“筐”,并非投保了一種保險,無論發生了什么,保險公司都能賠。 這里,王先生僅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該險種條款所規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有三個條件:意外傷害事故必須是突然的、不可預見的和由外來原因引起的,王先生雖然屬于突發性死亡,但并不是由于外來原因引起的,而是他本人的疾病所致,所以不屬于意外險的責任范圍。 今年8月,李先生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的泰山四日游。他在旅游程中的一家餐廳吃飯后,陸續出現發燒、腹瀉等癥狀。后一天,與李先生同吃的4人均被送到醫院治療,后被認定是食物中毒。李先生一行向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旅行社轉而試圖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但遭拒絕。 點評:旅行社投保的責任險就是意外險,即旅客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如翻車事故等。“食物中毒”不在旅行社投保的范圍內,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癥狀二 買的險種根本不適合自己 2004年11月份,張女士在朋友的推薦下,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10份投資連結險。張女士選擇了5年付清的方式,年交8320元錢,希望日后用這筆錢養老。 辦理該保險一年后,張女士和親人看到所購的投連險不賺反虧,認為這種保險得不到實惠便想退保。去年11月,她來到保險公司退保時,卻被告知根據其簽訂的保單附則中規定:如果前三年退保,那么保險金的現金價值為0。 點評:投連險并不適合所有的老百姓,它對投資者的經濟要求較高,其收益也非短期凸現。張女士如果希望通過保險來養老,可以選擇市面上各種養老保險產品,不應誤買投連險。 陳女士在一次游玩時意外受傷,因傷勢較重住院治療。出院后,陳女士醫療費用中有6000余元屬于醫保報銷范圍,其余的2000多元是住特護病房和用進口藥的自費部分。陳女士曾分別投保了A保險公司的綜合醫療保險計劃和B保險公司的個人住院費用保險。 陳女士先前往A保險公司理賠,被告知自費部分不屬于該保險的保障范圍,最終獲得醫保范圍內和保障最高限額下的那一部分補償金。之后,陳女士又去B保險公司同樣申請理賠,B公司答復說只能理賠醫保范圍內、A公司已理賠以外的那部分金額,算下來只有8元錢。陳女士花同樣的錢買同樣的保險,為什么A公司賠,B公司不賠呢? 點評:目前市場上的醫療保險有兩種:一種是費用報銷型的險種,一種是津貼型的險種。費用報銷型險種按實際醫療費的支出理賠,遵循保險的補償原則。也就是,當被保險人的醫療費已經在一個地方,比如別的保險公司、或是社保、或是單位報銷,獲得補償之后,就不能再從保險公司獲得超出實際支出的超額補償。 而津貼型險種則不必遵循補償原則,只要發生手術或是住院,就能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從多家公司得到理賠金。陳女士重復投保了兩種報銷型醫療保險,是其對所購險種了解不深造成的。 癥狀三 隱瞞病史護隱私 崔先生作為投保人為其妻李女士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醫療保險、住院津貼保險。在李女士在場情況下,崔先生在健康告知欄內涉及疾病的項目中填寫均為“無”。2004年11月,被保險人李女士因被診斷出先天性心臟病,住院治療施行手術。 之后,李女士立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調查發現,李女士曾于2001年10月被確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遂以該保單存在告知不實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并解除合同。李女士稱,投保書是由丈夫代簽名的,丈夫不知道其投保前已確診患病的事實。而投保人崔先生認為,妻子的病史屬于私人隱私,不想在親戚間出現傳播,故沒有如實告知。 點評:本案被保險人李女士對健康狀況確認欄的簽名雖為作為投保人的丈夫崔某代簽,但簽訂合同時,被保險人李女士也在場。在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李女士的告知義務做了要求的情況下,她認可了丈夫隱瞞自己病情的虛假告知行為,從而導致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因此,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解除合同。如果是出于怕隱私被別人知道而刻意隱瞞,一旦發生理賠,只能是自己吃啞巴虧。 癥狀四 一切交給代理人 徐老先生經不住保險業務員勸說,以年繳保險費3000元的價格,為自己投保了終身人壽保險及“附加重疾險”和“附加短期險”,因看不懂“保險天書”,經辦的保險業務員丁某代他填寫了保險合同并代為簽字。以后,徐老先生繼續用銀行帳號扣劃,續付保險費至2004年。2005年7月,徐老因突患腦溢血不治病故,投保受益人小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 保險公司經查,發現徐父在投保時沒有說明患有高血壓病史,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依照合同約定不能賠付身故保險金3萬元,只能解除保險合同,退還3000多元保險費。為此,小徐提起了訴訟。但病史資料記載,徐父確實早在2001年3月就被診斷患有高血壓病。保險公司掌握了上述病史材料,拒賠的決定有法可依。 但是,經審案法院查證,徐父投保時為證實工作能力,向保險公司交付了一張“下崗人員再就業指導工作卡”,其上有高血壓病史的記載;法院還查實,徐父的投保書全部由保險業務員代填代寫,空格反映業務員沒有訊問他的健康情況,保險合同也沒有他的親筆簽名。 點評:分析理賠官司,很多是因為投保市民在人壽健康保險中,忽略了合同中有關“既往病史”的內容。他們在保險業務員孜孜不倦的鼓動中,以為交了錢就等于買了保險,而對如何正確填寫“既往病史”掉以輕心;而保險業務員的收入基本依靠客戶保險費的提成,賣掉一份保險就多一份收入,他們只想做成生意,而不去告知投保人誤填錯寫“既往病史”存在的法律后果。作者:□文 崔燁 圖解寶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