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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13:49 上海金融報

  年齡誤告保險金按實支付

  張先生:1995年11月1日,我給4歲的兒子買了20份的簡易人身保險,保險單上寫的年齡4歲,1991年6月出生,保險年限10年,2005年10月31日到期,到期后,退還本金4800元。

  然而,等2005年11月我去保險公司領到期的4800元時,保險公司卻只肯給付3700元。理由竟然是:當時保險人在保險單上寫錯了,4歲的費率按2歲的計算了,因此只能給付3700元。

  我想請問專家,這個解釋合理嗎?我能得到這4800元嗎?

  專家解惑:張先生遇到的情況是不應該按4800元給付的。

  《保險法》第54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從此規定來看,保險公司是采取了后一種方式,即按照當時被保險人4歲的費率來給付保險金,操作完全符合規定,因此張先生也只能得到3700元的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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