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保險機構監管再推新規
本報記者 王冰迪 報道 昨日,記者在我省保險機構了解到,近日保監會正式下發了《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該《辦法》規定,造成國有保險機構實際損失10萬元以上的案件,就要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以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辦法的出臺,能進
一步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公司出事 高管離休5年免責
據介紹,按照《辦法》規定,國有保險機構發生重大案件,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發案機構上兩級機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也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辦法》還規定:相關責任人已經離退休的,仍應當依法追究其領導責任,離退休時間超過五年才可以免除責任。
損失200萬 追究總公司領導
據介紹,《辦法》規定對造成10萬~50萬元損失的,發案機構的負責人,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直至降級處分;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此外,其上一級機構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也有可能遭到警告直至撤職的處分;損失金額超過100萬,發案機構上兩級機構負責人也將遭受牽連;而一旦損失超過200萬,包括總公司負責人的領導責任也要遭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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