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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領導責任 保監會立規正保險機構上梁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8日 03:12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俞燕 發自北京

  春節的喜慶氣氛未消,保險業已暗生一絲緊張空氣。昨天,中國保監會對外發布《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下稱《辦法》),開始推行重大案件高管追究制。

  《辦法》規定,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是指因國有保險機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職)等相關領導人員的瀆職、失職行為導致發生保險業重大案件,依照本《辦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辦法》對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按損失金額共分成10萬~50萬元、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上等檔次,根據案發保險公司不同機構的相應責任人,給予不同檔次的處罰措施。而對于損失金額20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重大案件,對其經營決策具有決定權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將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甚至開除處分。

  《辦法》還規定,國有保險公司相關責任人如發生構成貪污、挪用、賄賂、侵占、騙取保險金等犯罪,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或者因不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造成國有保險機構實際損失10萬元以上的案件,除了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外,仍需依據本《辦法》規定承擔其領導責任。

  而此次出臺《辦法》,成為一把懸在“問題公司”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辦法》規定,不僅在職的相關責任人要承擔相應責任,即使已經離退休(超過五年的除外)或調離原工作崗位,仍難辭其咎,仍需為當時之失付出代價。此外,國有保險機構的內部審計、稽核部門也會因失察擔任相應責任。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案件專項報告制度,并要求發案的國有保險機構總公司成立特別工作小組,進行案件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并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又訊中國保監會近日下發了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性文件——《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

  7日,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就上述指導意見答記者問時說,目前,以現代股份制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已成為我國保險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完善治理結構成為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重要體制保障。尤其隨著國有保險公司股改完成和中國人保、人壽、平安3家公司(占市場份額70%以上)境外成功上市,完善治理結構更成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工作。

  指導意見主要包括強化股東義務、加強董事會建設、發揮監事會作用、規范管理層運作、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加強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結構監管七大部分內容,“旨在通過嚴格的問責體系,使保險公司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決策和控制機制,切實防范經營風險,保護被保險人、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吳定富說。

  指導意見要求大力推進制度創新,建立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內部防范體系。

  指導意見借鑒一些國家委任

精算師制度的經驗和做法,要求人身保險公司設立總精算師職位。總精算師全面參與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產品開發、資產負債匹配等工作,受管理層、董事會雙重管理,并負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公司重大風險隱患的個人責任。

  作為關鍵崗位的總精算師,終于一改以往游離于管理層之外的“尷尬”,首次進入管理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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