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盧曉平
造成國有保險機構損失10萬元以上即屬“重大案件”
北京消息“因不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造成國有保險機構實際損失10萬元以上的案件,屬于重大案件,國有保險機構應當按相關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這是昨
天中國保監會悄然掛在網上的《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明確規定的。
《辦法》認定的重大案件還包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貪污、挪用、賄賂、侵占、騙取保險金等犯罪,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涉案金額或者實際損失未達到上述標準、實際損失難以確定以及未造成實際損失,但影響特別惡劣或者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的案件。
辦法還依次明確了造成10萬元至50萬元、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上損失金額的重大案件的不同處理方式等。
一家保險公司的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了維護國有資產,保障投保人利益,保險公司領導責任必須明確。
據悉,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是指因國有保險機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職)等相關領導人員的瀆職、失職行為導致發生保險業重大案件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辦法》規定,因參與內幕交易或者非法關聯交易,導致保險資金發生損失,造成10萬至50萬元損失的,也屬于重大案件范疇。
該《辦法》還明確要求,“相關責任人已經離退休的,仍應當按照本辦法追究其領導責任,離退休時間超過五年的除外。相關責任人已經調離原工作崗位的,由發案保險機構按照本規定追究其領導責任,并將處理決定通知其現工作的保險機構!
《辦法》不僅適用于國有保險機構,也涉及其他保險公司!掇k法》要求國有保險機構總公司盡快制定重大案件責任追究辦法,在《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保監會法規部備案。國有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保險機構,應當參照本辦法,及時制定重大案件責任追究辦法,并報保監會法規部備案。
由于《辦法》是今年1月25日印發的,因此,留給保險公司制定辦法的時間不多了。
“保險公司的老總不好當了,給公司造成損失,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币晃槐kU公司負責人向記者感嘆說。
其實,上月13日,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對于一些保險公司高管工作中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或者不知道怎么作為等進行了嚴厲批評,已令業內感受到保監會“問責”風暴即將來臨。吳定富當時將一些高管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給公司和行業造成不應有損失等現象痛斥為“亂作為”,并表示,“亂作為”雖然不是主流,但對保險業發展的負面影響很大。
據介紹,2005年全年,保監會共處罰違法違規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相關責任人216人,罰款14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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