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19日訊 記者齊聞朝 張蘭報道 為進一步完善監管方式,實現監管效率的最大化,提高償付能力監管的有效性,中國保監會近日制定并下發《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
據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中國保監會自2005年初啟動“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課題研究以來,課題組通過對國際上典型國家的非現場監管體系進行深入研究,并對主要壽險
公司的風險管理現狀進行深入調查,同時在廣泛聽取各壽險公司、各保監局意見的基礎上,如期制定了《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試行)》。《規程》建立了非現場監管制度,規范了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設立了非現場監管操作標準,構建了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體系!兑幊獭饭舶ㄎ鍌部分:《規程》正文以及《壽險公司業務風險監測體系》、《壽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評估體系》、《壽險公司分支機構風險評估體系》、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文書格式四個附件。主要內容是:(1)《規程》正文對非現場監管的原則、程序、檔案管理、職責分工等進行了明確;(2)《壽險公司業務風險監測體系》包括監測指標構成、監測方法兩部分,選用收入類、支出類、營銷管理類、結構類共四類72個業務指標,通過對指標進行監測分析,實施異動預警;(3)《壽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評估體系》和《壽險公司分支機構風險評估體系》分別明確了壽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潛在風險水平、風險管理能力、綜合風險與風險變化方向評估要點和標準;(4)《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文書格式》主要對非現場監管過程中涉及的文書格式進行了規范。
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是相輔相成的兩種監管手段,二者有效結合才能實現監管效率的最大化。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認為,該《規程》的出臺將改變我國壽險監管主要依靠現場監管的現狀,進一步完善了監管體系,有效提高了監管效率。在進行非現場監管時,監管部門將在采集、分析、處理壽險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監測、評估壽險公司風險狀況,進行異動預警和分類監管。加強非現場監管,完善預警指標體系,建立及時跟蹤的制度,可以最終實現對保險風險早發現、早防范、早化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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