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再念償付能力緊箍咒
商報訊 (記者 張培娟) 臨近年底,保監會又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繼去年頒布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之后,保監會日前又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9號(以下簡稱“4項編報規則”),其中首次規范了保險公司實際資本的構成和信息披露要求。
“4項編報規則”首次對保險公司信息披露進行了規范。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8號關于實際資本的披露,包括期末和期初的股權結構及報告期間的股權結構變動;期末前十大所有者及持股情況,包括所有者基本情況,所持股份的類別、數量,所持股份狀態,所有者之間的關聯方關系;股權轉讓情況,包括轉讓時間、轉讓雙方名稱、轉讓股份數量或出資額、轉讓價格等。
專家分析,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加強和細化以及對信息披露的嚴格要求,都表明保險監管部門在監管方面不斷與國際接軌,監管力度和監管質量都將大大提升,這有利于保險行業穩步健康的發展。
償付能力不足幾乎是當前中國保險公司的“通病”。今年7月底,太平洋人壽接到了保監會的“紅色”預警,“償付能力缺口90億元”的指責使太平洋人壽成了眾矢之的。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專家郝演蘇針對這一現象指出:“償付能力不足并不是太平洋人壽一家獨有的問題,而是整個保險行業的普遍現象,只是各家公司問題的輕重不同罷了!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也日益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日前在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2005年年會上表示,償付能力監管是防范保險業風險的“五道防線”之一。
據了解,今后保監會還將陸續出臺《投資資產》、《風險資本(RBC)》、《動態償付能力測試(DST)》等編報規則,從而最終建成既借鑒國際慣例又符合中國實際的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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