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記者 盧曉平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解讀償付新規
北京消息繼去年頒布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之后,保險監管部門日前推出編報規則第6--9號。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昨天指出,這4項編報規則在充分借鑒
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密切結合我國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實際,在多處體現了重大的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
這位負責人指出,第6號編報規則將“或有負債”納入“認可負債”的確認范圍,并要求保險公司在認可負債表中列示再保前責任準備金,同時確認再保險資產。這改變了我國保險公司長期以來在負債評估時不考慮或有負債,以及只確認再保后責任準備金的不合理做法,有利于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負債水平和再保險資產的信用風險。
第8號編報規則改變了傳統的以收入費用觀定義資本的模式,將保險公司的資本定義為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根據各類交易和事項產生的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的變動確定實際資本的變動。
第9號編報規則首次將國際上最新的綜合收益概念引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評估,并要求按照承保、投資、委托管理和其他四大類業務分別報告綜合收益。
據了解,保監會將出臺《投資資產》、《風險資本(RBC)》、《動態償付能力測試(DST)》等編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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