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近日就《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該辦法將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時報記者 袁峰
“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健康保險合同前,不得夸大保險保障范圍,不得隱瞞責任
免除,不得誤導健康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得利用醫院向病患者銷售健康保險產品”。這是《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的一些新規定,中國保監會近日就此征求意見,市民可通過yechi_gu@circ.gov.cn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12月20日。該辦法將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針對四類健康保險
根據《辦法》規定,健康保險是指商業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健康因素導致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其中,醫療保險包括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
據了解,健康保險產品應設置合同猶豫期,并在保險條款中說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等待期(按照產品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在保單生效后免于賠償責任的時期)不得超過90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等待期不得超過180天。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允許實行費率浮動管理。保險公司調整費率時,應提前30天向投保人寄送通知書,同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不得誘導重復投保
《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產品時不得誘導投保人重復投保。比如,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詢問被保險人已有的醫療保險情況,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類似的保險產品。另外,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時,應向投保人如實說明保險條款的內容,銷售費用補償型個人醫療保險產品后,應在合同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發現投保人被誤導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并明確告知投保人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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