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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計發上不封頂 每多繳一年多發一個百分點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5日 06:56 北京晨報

  視頻: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情況介紹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發布

  綜合新華社消息 新華社14日受權發布《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決定在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和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作出決定。

  ●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

  決定要求,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

  ●個人賬戶繳費由工資的11%調整為8%

  決定指出,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現行計發辦法存在兩個問題

  關于為什么要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按照現行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這種辦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多繳不能多得,不符合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多繳就能夠多得。在老辦法下,還有少數人繳費滿15年后就不愿繳費了。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情況。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現行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后就領完了。因此,這種不夠合理的辦法應當予以改變。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而且這樣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員平均余命的實際情況。

  ●可按各地平均工資年增長率比例調整

  決定要求,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后實施。加快提高統籌層次。發展

企業年金。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決定還要求,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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