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俞燕 發自北京
上周五(9日),中國保監會對外發布《關于保險經紀機構開展異地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允許保險經紀機構由公司業務人員直接開展異地業務,并需向業務發生地的保監局報送業務情況。
《通知》規定,保險經紀機構在其注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設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時,可由業務人員直接展業,并向業務發生地的保監局報送業務季報。保險經紀機構開展異地業務,不得設立非法網點。
一位保監會中介監管部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同時也是為了規范保險經紀機構的異地展業行為。”
據了解,在以前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中,曾規定保險經紀公司可在異地派駐人員展業,并且不需要備案,后來在2001年發布的《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則改為事后備案制。但在實際執行中,則給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由于事后備案制往往取決于公司接受監管的自覺性,使業務發生地的監管機構無法統計和掌握實際的業務情況。
上述保監會人士表示,根據現行的《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如在其注冊地展業,必須設立分公司或營業部,但對于其他情況則未作出明確規定。“對于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來說,如何在異地展業,并沒有明確規定。”
對于個人異地展業是否可以節省開設網點的成本,一位保險經紀公司相關負責人認為“并不見得”。該人士表示,其實相當一部分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在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實主要是為了業務提成,根本不需要負擔分支機構的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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