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險身故賠償設立上限
業內專家指出,與個人養老保險關系最密切的是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該章第十條規定,個人養老保險產品可以不提供凈死亡風險保障。如果提供,凈死亡風險保額不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10%。
保險業內專家解釋:這一規定進一步廓清了養老險的基本特征,明確了養老險是生存險的概念。養老,就是“養老不養死”。這對于投保人來說是好事,意味著保費將相應下降,保障范圍也會相應拓寬,更突出養老險的保障功能。
最低養老年金轉換率可選擇
《養老險草案》要求: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在個人養老保險合同訂立時,向被保險人提供最低養老年金轉換率的選擇權,其中應當至少包括一種終身年金轉換率。養老年金領取額=轉換時的保單現金價值×養老年金轉換率。
保險業內人士認為,這擴大了投保者的知情權,投保人由此可以立即明確以后養老年金的領取情況,看到未來養老時的基本情況。如果認為不合適自己,投保人可以立即進行調整。
保險公司涉欺詐最高罰30萬
《養老險草案》規定: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保險業務中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委托人、受益人,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管部門對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人士普遍認為,對于欺騙投保人保險公司最高被罰30萬的規定,處罰太輕,應該視后果嚴重程度確定。應該細化對欺騙投保人行為的處罰,不應該簡單地僅以構成犯罪為標準。
多買個人養老險要求證明財力
《養老險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購買個人養老保險,如躉繳保險費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六倍,或者期繳年保險費總額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50%時,保險人應當對投保人進行必要的財務核保。
有關業內人士指出,如果投保人所購買的個人養老保險超過一定比例,保險公司應該引起注意,有義務讓投保人提供相關的財務證明,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隱性犯罪,如洗黑錢,還可以避免保險欺詐。但有關人士認為這一規定不夠細化,還應對保險公司違反規定設立相應的處罰措施。
短期健康險費率實行浮動
《健康險草案》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允許實行費率浮動管理,在費率浮動范圍內,根據被保險人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產品費率。第二十二條對長期健康保險產品進行了規定,要求費率調整應針對整個投保群體合理確定未來的新費率,不得針對單個被保險人的個體情況調整費率;調整后的新費率只能適用于未來的保費。
有市民認為,保險公司應該針對個體的情況而細分費率。反對派則認為,保險條款本來就很難懂,費率和價格一直都不是很透明,浮動費率無疑意味著投保者要學習更多的保險知識。由于很多公司仍主要靠打“價格戰”來占領市場,業內對“短期健康險費率允許浮動”并沒有表現出太大的熱情。
保險責任等待期長度引爭議
《健康險草案》規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等待期不得超過90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等待期不得超過180天。
市民吳小姐認為,短期健康保險產品要等待90天時間,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她建議,投保人只要能提供相關的體檢證明或者健康證明,就不應該規定保險責任等待期。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的市民胡小姐表示,她在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180天保險責任等待期內,經常擔心出意外,投了保卻又沒有保障。她認為這不利于保護投保者的利益,應視情況而定。(深圳商報記者 劉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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