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保監會公布的《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草案)》規定:
早報訊 7日,保監會公布了《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養老險草案》)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健康險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兩個《草案》對養老險和健康險的經營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個人養老險身故賠償設上限企業年
金不得承保回報率
《養老險草案》規定,個人養老保險產品可以不提供凈死亡風險保障。如果提供,凈死亡風險保額不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10%。個人養老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應當以保單現金價值為基準,最高不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110%。
《養老險草案》還要求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在個人養老保險合同訂立時向被保險人提供最低養老年金轉換率的選擇權。●投保人知情權提高欺騙投保人保險公司要被罰
兩個《草案》的一個重要特征是提高了投保人的知情權。例如,《養老險草案》規定,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營分紅型、萬能型等新型個人或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每年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年度繳費記錄、保單現金價值變動記錄、紅利分配等相關信息。而《健康險草案》也規定保險公司銷售規定有約束被保險人醫療行為的健康保險產品時,應在投保單上明確提示投保人。
《養老險草案》還規定了對欺騙投保人的保險公司及代理人的懲罰措施,其中規定,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保險業務中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管部門對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短期健康險費率可隨個人變費率對市場變化反應遲鈍將受罰
《健康險草案》規定,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允許實行費率浮動管理。即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在銷售時,保險公司可以在備案或審批的基準費率基礎上,在費率浮動范圍內,根據被保險人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產品費率。而對于長期健康險,則要求費率調整應針對整個投保群體合理確定未來的新費率,不得針對單個被保險人的個體情況調整費率;而且,調整后的新費率只能適用于未來的保費。
保險公司必須根據健康保險產品實際賠付經驗,及時調整新銷售的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率,未能及時調整費率,可能危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中國保監會將會責令停止銷售該產品,并對保險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等處罰。(現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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