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夏慶軍 報道
記者今天從中國保監會獲悉,保監會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給予保險公司更大的產品定價自主權。
新的保險產品管理制度將保險產品的管理方式簡化為審批和備案兩種。審批屬于行
政許可管理,僅適用于依法實行強制的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其他保險條款均適用于備案管理,保險公司可以將保險條款推向市場后再向監管機關備案,以備查詢。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和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使用時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審批或備案。
《辦法》規定,各地保監局對保險產品的管理權限要視保險產品的管理性質而定,可以分為兩個類別:一是對于審批類保險產品,采取以保監會管理為主、保監局管理為輔的分工原則。保監會允許保險公司分公司對其總公司已報經保監會批準的保險費率進行調整。保險公司分公司應在一定范圍內(在保監會審批費率上下浮動30%的范圍內)調整保險費率,經其總公司批準同意后報所在地保監局審批;超出范圍的,應由其總公司報保監會審批。二是對于備案類保險產品,采取保監會和保監局并行管理的分工原則。保監會允許保險公司分公司對其總公司已報經保監會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調整,或者自主開發在當地市場使用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或自主開發保險條款和費率不設任何限制,但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經其總公司批準同意,并報所在地保監局備案。
新《辦法》共計八章四十五條,主要規定了審批類保險產品應提交的材料以及保監會、保監局審批職責的分工,備案類保險產品應提交的材料和備案的程序、方式,組合式保險產品的管理要求,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資格條件、報送核準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及其應承擔的責任等,對修改保險產品的管理及相關的報告制度,保險產品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情形及對應的處罰措施等。為避免頻繁變更規章,保證制度的穩定性、嚴肅性和操作性,對于需經常調整而《辦法》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內容,中國保監會同時配套下發了《關于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其中的內容進行細化,包括保險公司需報告的事項、報告內容、報表和時限等。
新的保險產品管理制度在賦予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權的同時,相應加大了保險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體現了保險監管機關加強保險產品管理的事后監管力度。《辦法》強化了法律責任人制度和精算責任人制度,明確了保險公司違法違規的情形及其對應的行政處罰措施。這將有效地促進提高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的質量和合法、合規性,促進保險公司完善保險產品設計開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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