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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受處罰要上網曝光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3日 05:4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保監會重拳出擊行政違規

  北京消息日前,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草案)》,明確表示,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在中國保監會的網站上公布。

  中國保監會稱,制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和保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這表明保險監管部門對市場上不斷出現的如地下保單等相關違規違法行為,在行政處罰上加大了執法力度。

  規定共分八章九十二條,分別就保險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其他組織和公民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依法查處,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等系列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行政處罰的內容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撤換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停業整頓;吊銷保險許可證;取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規定表示,保險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包括:擅自設立保險公司的;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擅自設立保險中介機構的;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活動的。

  另外,保險監管部門加快了行政處罰的速度。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的信訪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檢舉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對決定立案查處的案件,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在決定立案之日起3日內指定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終結。

  本次公布的規定是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可于2005年7月1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給中國保監會。

  作者:記者 盧曉平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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