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多數保險產品均把因保險事故引起的訴訟費用排除在保險范圍外。而昨日記者在走訪中了解到,目前在省內銷售的部分財產險品種,已將訴訟費用納入理賠范疇。
據了解,以往的財險品種中,家庭財產發生事故,特別是涉及到第三者時,往往可能發生訴訟,這類官司數量雖不是很多,但訴訟時間較長,保險公司不愿牽涉其中。所以訴訟費用不在理賠范圍。
但現在已有多家公司陸續將訴訟費用列入相應險種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的綜合保險條款規定: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居所附屬的安裝物、擱置物、懸掛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脫落、墜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依照我國法律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經保險人事先同意的訴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據介紹,訴訟費用是指“保險公司承認的保險事故涉及到第三者,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發生訴訟,法院判定被保險人應承擔責任,因而發生的訴訟費用”。
業內人士指出,涉及到這類理賠時有兩點要注意:此保險事故要得到保險公司的認可,在賠償范圍內;發生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被保險人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參與調查。另外,并不是本次訴訟所產生的所有費用都賠償,而是按照保險金額的相應比例來賠償。 記者 董天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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