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將引爆高管險商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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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7日 02:45 每日經濟新聞 | ||||||||
秦曉華 每日經濟新聞 “新《公司法》中,隨著高管、董事因過失或疏忽為公司帶來損失后需負經濟賠償責任的明確,他們或許會更多地求助于保險公司。”日前,瑞士再保險公司首席戰略索賠官梅禮(RickMurray)在上海表示。
梅禮此行意在為瑞士再保險在中國發掘責任險再保市場打前站,而早在2002年就由平安保險首推的董事責任保險則是他重點關注的領域。在平安,這一險種推出3年以來,始終處于“叫好不叫座”狀態。 據介紹,董事責任險全稱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過錯導致公司或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而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通常由公司出資,為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投保。 與梅禮同行的瑞士再保險財產及意外險亞洲區承保總監岳定國(uedigerOtto)說:“在中國,所有責任險在保險業務中所占比重僅有3,董事責任險就更少得可憐。” “主要是因為法律對于董事、高管應付責任的界定尚不明確,但新《公司法》出臺后,董事責任險將得到發展機會。”岳定國表示。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立宇表示,雖然最近幾年因違法而“落馬”的上市公司高管為數不少,但還沒有出現過高管因決策失誤被判經濟賠償的先例。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因過失、疏忽所造成的損失則無定論。不過,目前正在修訂的《公司法》已經將這一點列入修法范圍,公司高管因決策不當為公司帶來損失也將遭到訴訟并承擔經濟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