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提醒:凡聘用國外境外商船,一定要慎重選擇,嚴格操作
據新華社電 雖然進口的原油的確缺斤少兩,但我國的保險公司在自己理賠后因證據不足只能吃“啞巴虧”———日前,廣州海事法院駁回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屬支公司狀告兩外國承運商的起訴。
2002年5月28日,聯合石化亞洲有限公司將172300.25噸原油賣給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千禧馬士基”輪承運,起點為阿曼費赫勒港,終點是中國水東港。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就此筆貨物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屬支公司投保。2002年6月12日,“千禧馬士基”輪駛抵中國水東港,茂名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貨物后出具數量證書,證實該輪卸貨數量較提單記載短少931.909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屬支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并取得代位求償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屬支公司認為,丹麥A.P.穆勒-馬士基公司是“千禧馬士基”輪的注冊船東,是承運人;丹麥A.P.穆勒公司是其對外管理公司,為實際承運人,因此他們對貨物損失都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3年6月10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屬支公司將雙方告到廣州海事法院。兩名被告在向法院提供的書面答辯詞中稱,貨物提單是阿曼海灣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千禧馬士基”輪船長簽發的,經過4次合法背書轉讓最后到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手中。提單上沒有關于承運人名稱的任何記載,不能據此得出丹麥A.P.穆勒-馬士基公司為提單所證明的運輸合同下的承運人。
廣州海事法院審查證據后,認為的確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兩被告與本案貨物運輸有關,原告請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本案的審判長提醒中國商家,國內涉外商事單位和個人在運輸進出口貨物時,凡是聘用國外境外商船,一定要慎重選擇信譽好的合作伙伴,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才能盡量避免損失。(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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