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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走火投保人喪命 平安哈爾濱百萬拒賠引爭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07:25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槍支走火,投保人喪命。被保險人之死是否屬于意外死亡成了這起保險理賠案的焦點。保險公司拿《保險法》拒賠,受益人據《刑事訟訴法》反駁,一槍打出三個問號

  槍支走火喪命,平安該不該賠

  本報記者 黃蕾 綜合報道

  3月23日上午9時,曾在全國引起巨大轟動、發生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百萬元保險拒賠案”在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被告雙方對《保險法》第67條的理解及保險理賠中因果關系等重大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一聲槍響喪了命

    此案源于4份保險合同。2002年5月至12月,哈爾濱天福燕京樓酒店老板王國廷在平安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投保了4份保險,分別是2份“平安鴻盛”終身壽險和2份平安世紀理財投資連結險。4份保險涉及保險金額為95.34萬元,身故受益人是王國廷20歲的長女王文宇。

  2003年9月19日22時許,王國廷帶領裝修工人在自家酒店裝修,其間,有工人看到他的口袋內露出一只手槍的槍把。23時許,他在下蹲調電焊機時,突然一聲槍響,王國廷應聲倒下。王國廷在被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4年1月18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偵查認定,王國廷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槍支,但人已死亡,槍支來源不清。王國廷的死是其非法攜帶手槍走火,擊中王國廷頭部,致其死亡。平安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以王國廷非法持槍系故意犯罪為由拒絕理賠。

  在與平安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多次協商不成后,王國廷的受益人于2004年4月22日向道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隔近一年,道里區人民法院于3月23日進行了庭審。

  誰來判定非法持槍構成犯罪?

  據《哈爾濱日報》報道,平安人壽的總經理助理黃海舟在談起這宗保險案件時表示,王某生前涉嫌非法持槍,所以他們依據保險合同中的第三條“責任免除”中第2項:“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才作出拒賠決定。

  平安人壽的法律顧問牟善志律師認為,刑法上的非法持有槍支犯罪是一種行為犯罪,南崗公安分局已認定了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如果王某不非法持有槍支,不會造成他的死亡;王某的死亡正是他非法持有槍支造成的,是王某可以預見的,不符合意外傷害不可預見的特征。

  牟善志律師稱,《保險法》第67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中國保監會在1999年下發的《關于保險條款中有關違法犯罪行為作為除外責任含義的批復》中的第4條明確規定:“對于犯罪行為,如果當事人尚生存,則應依據法院的判決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如果當事人已經死亡,無法對其進行審判,則應理解為事實上明顯已構成犯罪行為!

  牟善志認為,此案拒賠的依據就是《保險法》第67條,對于這一條,應當理解為既包括人民法院認定的,也包括行為人在故意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導致自身的傷殘或者死亡。

  槍支走火是不可預見的事故?

  被保險人王國廷之死是否屬于意外死亡,儼然成了雙方辯論的焦點,也是這起案件的關鍵所在。

  原告認為,被保險人王國廷系意外死亡,屬于訴爭之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平安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應該依照法律及合同的約定及時作出理賠決定并給付保險金。然而,保險事故發生至今已一年有余,平安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雖經原告多次催告,卻以種種理由拒不給付保險金。該公司作為一個企業,卻代司法機關認定被保險人是故意犯罪,來達到不給付原告保險金的目的,是侵權行為。

  因此,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平安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給付95.34萬元保險金及自2003年10月19日起至平安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實際給付保險金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原告的代理律師黑龍江省高盛律師事務所李濱認為,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某是手槍的所有人。而持槍也并不必然導致死亡的結果。本案中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因為持槍,而是因為意外原因導致手槍的擊發而造成死亡,因此王某的死亡是因不可預見的事故導致的。

  《法制日報》報道稱,目前沒有一個權威機關查清和認定王國廷是故意犯罪,所以以故意犯罪拒絕理賠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及保監會的有關文件規定,平安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如果要達到拒賠的目的,應該在民事法庭上舉證證明被保險人存在符合非法持槍的證據,被保險人存在犯罪行為。但是平安保險公司除了上述的非法證據外,顯然沒有其他合法證據。

  《保險法》的犯罪等同于《刑法》犯罪的界定?

  有專家分析認為,就這起案件來說雙方的觀點都存在著一定的道理!缎淌略V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非經人民法院判決,任何機關都無權認定一個人有罪。所以如果要對《保險法》第67條做新的司法解釋,如何逾越與《刑事訴訟法》發生沖突的障礙也是問題。

  上述專家認為,這一案件的發生,說明我國《保險法》與刑事法律銜接出現了漏洞。“平安保險”提供合同的免賠條款是完全照搬《保險法》的條款。“犯罪”不可能在行為人死亡后被法定機關認定,而《保險法》中的“犯罪”又必須與刑事法律上的“犯罪”相銜接。這就產生了漏洞。

  業內人士建議,在《保險法》尚無這方面的解釋時,其實這一銜接上的漏洞完全可以在雙方約定的合同條款中彌補。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保險公司將中國保監會的《解釋》做為合同附件,則可以彌補。但是“平安保險”的合同卻沒能彌補,這就是產生此案糾紛的原因。

  一方索賠,一方拒賠,保險公司以《刑事訴訟法》為據,受益人以《保險法》為據,雙方各執一詞。法庭當日因調解協商未果,宣布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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