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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解讀《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5日 22:16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5日電 (記者 毛曉梅) 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為我國按照市場原則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和更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提供了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5日,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副主任江先學就《辦法》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保單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網”

  江先學介紹,《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是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的要求和授權,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經反復調查研究,充分征求各保險公司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作為我國保險業防范和化解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規范,是我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和創新,將為我國按照市場原則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和更有效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

  通俗地說,保險保障基金就是當保險公司破產或被撤銷,其有效資產無法全額履行保單責任時,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全額或部分救濟,減少保單持有人的損失,確保保險機構平穩退出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保險保障基金因此被稱為“保單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網”。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新加坡、韓國、日本,以及我國的臺灣都已建立了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澳大利亞和我國香港等也正在積極研究建立這項制度。

  “再不實行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實際就是違法”

  我國1995年發布施行的保險法和2002年新修訂的保險法都明確要求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并規定了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2002年的新保險法還明確要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再不實行,實際上就是違法。”江先學這樣說。

  《辦法》出臺前,保險公司根據財政部1998年發布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只對財產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和再保險業務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廣大壽險、長期健康險的保單持有人并不受保險保障基金的保護。而且已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都留在各公司的賬上,既沒有按照《保險法》的要求進行“集中管理”,也沒有做到“統籌使用”。

  盡快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首先是貫徹保險法和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辦法》對保險保障基金的性質和基本原則、繳納、管理和監督、使用、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標志著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正式建立。

  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形成符合市場化原則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關鍵環節。它意味著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機構破產,國家財政兜底”體制在保險領域被率先沖破。由于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破產救濟制度,今后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平穩地退出市場。

  “破產可致保單持有人最高損失20%”

  江先學表示,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后,保險市場的運行將更加健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將得到更好的保護。《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責任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補償限額與絕對數補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對保單持有人或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濟。救濟限額的設置符合我國國情,充分保障了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比如根據前期對國內非壽險保單的測算,個人保單持有人其保險利益的損失通常不超過5萬元,于是,《辦法》將非壽險保單的救濟絕對數限額設為5萬元,損失5萬元以內予以100%救濟,超過5萬元的部分,分個人和機構,分別救濟90%和80%。這樣,個人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基本上不會因為保險公司破產受到難以承受的損失。

  但應該看到,一旦保險公司破產,最高可致保單持有人的權益“蒸發”掉20%,對公司股東而言更意味著“血本無歸”。因此,中國保監會一方面堅持把償付能力監管作為改善監管和防范風險的核心環節,繼續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另一方面提醒保險消費者慎重選擇投保公司,從源頭避免利益無故受損。

  江先學還強調表示,出于增強對保險公司的市場約束以及確保市場平穩運行的考慮,保監會對保險保障基金繳納比例的設置也經過了反復調研和測算,目前《辦法》規定的提存比例基本在各保險公司可承受的范圍之內,不會引起上市保險公司年報業績大的波動。他說,根據2003年中外資保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測算,可提存的保險保障基金規模預計在人民幣20多億元左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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