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與保險業發展不符 二次修改熱點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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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5日 13:55 新京報 | |||||||||
太平洋保險、平安保險集團先后“越界”大搞實業投資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快速發展的保險業與一成不變的保險法,在現實環境中已然構成了一對難以協調的矛盾,這自然成了推動保險法再一次修改的驅動力。 作為過渡時期的法律,這部剛剛實施還未滿兩年的保險法的再次修改,似乎注定將成
實業投資沖動落地 盡管現行保險法第105條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但是各大保險公司渴望獲得更大投資權限的熱情已難以按捺。 先是太平洋保險集團斥資10億元參股復旦大學太平洋金融學院消息的不脛而走,據有關媒體披露:“該學院預計總投資接近20億元人民幣,為目前內地二級學院之最。太保此番出資近10億元人民幣,占50%的股權。”有業內人士稱,該學院已經成為太保集團母體上一個不可分割的新生獨立法人實體。 而緊隨太平洋保險集團發難保險法的就是平安保險集團。近日,平安保險集團常務副總裁孫建一對外透露,平安已向有關監管部門和國務院申請成立保險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國家長期基礎設施項目。 對此,業內人士認為,保險公司能否投資實業,將成為剛剛啟動的保險法再次修改工作中的一大熱點。 “目前,很多保險公司確實都有投資實業的沖動,但受限于現行保險法不能如愿。”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系的鄭偉博士對此如此評價。 鄭偉解釋說:“不允許保險公司投資實業,主要是監管機構出于對風險監控的考慮,這道口子一直沒有開。 因為投資實業需要大量變現資金,保險公司在現金流上容易出現問題,這樣將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組織形式頻現新面 現行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僅限于兩種: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國有獨資公司。 但是隨著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等組織形式的創新以及自保公司的暗潮涌動,目前保險法中關于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顯然與當前的我國市場已不相吻合,也與國際市場有較大的差別,不符合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的現實。 這是記者認為將在保險法二次修改中出現的又一熱點。 據了解,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近日向有關部門提交的保險法修改建議中,明確要求“增加有限責任公司、保險相互公司、自保公司等組織形式”。 國內眾多由中外兩家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的保險公司,也有望在保險法二次修訂的過程中討到一個“合法身份”。目前,眾多的合資壽險公司既不是國有獨資公司也算不上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按照現行公司法第75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此外,有學者提出,目前保險法對保險業務的劃分并不精確,僅簡單地劃分為財產險和人身險兩大類。他建議保險法應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劃分為壽險和非壽險,并將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列為第三領域保險。 而從目前的情況看,保險法二次修改很有可能將從多方面進行重點突破,除了上述提到的修改熱點之外,還將包括合同法部分的修改、資金運用領域的拓寬、為保險業拓寬經營范圍提供法律依據,以及增加組織形式和完善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等。 “百度”一下“保險法”相關網頁高達279000篇。保險法二次修改熱點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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