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完善保險中介監管制度 降低行業準入門檻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3日 17:04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12月23日電 據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消息,日前,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簽發頒布了新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新的保險中介規章的正式頒布實施,標志著保險中介法規制度日趨完善和成熟,是保險中介法規制度建設又一階段性成果。 據悉,為了鼓勵保險經紀機構的發展,《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降低了原有規章中
新規定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突出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重點針對保險中介機構經營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增加和完善了有關管理措施,明確了投保人的相關知情權、保險中介機構對外投資的基本原則,以及對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的告知義務。 二是強調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保險中介業規范發展,支持保險業發展,新規章一方面為適應市場發展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明確了保險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政策,制定了規范的保險中介機構分支機構管理程序,使中介機構分支機構管理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另一方面舍棄了原規定中不適應市場發展的內容,如放寬了高級管理人員學歷、專業要求,強調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經歷和管理能力。 三是完善了監管手段,加強對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有效監管,強化市場退出管理和保險公司對其代理機構的管控職責,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建立保險中介機構報告和披露制度。 四是貫徹落實了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在保持必要監控手段、做好宏觀調控的前提下,新規章充分尊重保險中介機構的自主經營空間,采用新的替代監管手段,對保險中介機構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清理。 五是突出了實際操作性,新規章對許可證管理、分支機構設立、變更事項管理、從業資格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都制定了較為詳細規范的管理流程,比原規章更加細致,便于實際操作。 這兩部保險中介監管規章的修訂工作是在中國的經濟環境、法制環境、政策環境以及保險市場環境發生深刻變化的大背景下啟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