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布醫療保險費用追回 補支操作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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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21:23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25日電(王文韜、章永哲)為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費用管理,規范醫療保險費用的補支、追回流程,北京市25日發布了《北京市醫療保險費用追回、補支操作規范》,并將于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員介紹,由于參保人員、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及其它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造成
醫療保險費用追回的對象主要包括:參保人員和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費用的追回,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信息,確認應追回的醫療保險費用金額,由用人單位或社保所負責向參保人員追回醫療保險費用。 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費用的追回,由北京市、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職責分工核查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的醫療保險費用,確定不符合醫療保險規定費用的金額及原因,進行追回。 對于關于醫療保險費用的補支,該操作規范規定,北京市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于操作錯誤等原因,造成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費用應支未支的屬于適用范圍。對于需要補支的情況,北京市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嚴格把關,逐級申請、逐級審核,以防止違規補支的現象發生。 對于確實應給予補支的,由北京市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定補支的金額,經審批后方可進行補支。補支的醫療保險費用信息,通過醫療保險結算系統和《支付通知單》傳遞給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對無誤后,進行支付。北京市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北京市醫療保險結算系統按審定的補支金額對參保人員或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補支。補支的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要補記在《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