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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向22種違規說不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1日 13:57 解放日報

  將于7月1日實施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下文簡稱《規定》)列出了保險營銷員22種違規行為。文章刊出后,不少讀者來信來電詢問此22條違規操作的具體內容,現將《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22種違規行為一一列出,以供廣大消費者了解,并共同予以監督。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1、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2、擅自印制、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3、對
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4、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5、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余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6、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7、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8、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9、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10、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11、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12、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13、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14、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15、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16、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17、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18、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19、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20、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21、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22、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同時在《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保險營銷員違反其中任何一項規定的將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上述22種違規行為經常出現在營銷員展業過程中,以后消費者再遇到上述情況,可以對照向監管機構舉報。有關方面的人士指出:保險營銷行業離不開監管部門的規范和約束,同樣需要市場消費者的主動

維權。只有當消費者把自己也看作是行業的監督者時,保險行業的有序競爭才能盡早實現。

  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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