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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員傭金計稅方法有調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1日 04:17 深圳商報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

  保險營銷員傭金計稅方法有調整

  【本報訊】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對保險營銷員(非雇員)傭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
進行調整。

  鑒于保監會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新計稅方法明確:“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上述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

  調整后保險營銷員(非雇員)的計稅方法

  營業稅金及附加。根據稅法規定,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代理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并根據營業稅稅額的1%、3%分別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個人所得稅。根據傭金比例40%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將傭金比例60%的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保險企業營銷員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于納稅人每次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適用30%的稅率;超過50,000元的部分,適用40%的稅率。

  調整后保險營銷員(雇員)

  的計稅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但不征收營業稅。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稅率為5%至45%。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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