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保險營銷員個稅調整 六月起扣40%展業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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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9日 09:58 金羊網-新快報 | |||||||||
廣州保險營銷員個稅調整,六月起可扣除40%展業成本 新快報訊(記者唐松風通訊員張瑩鄧敏虹)從今年6月1日起,我市保險營銷員的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將進行調整,對保險營銷人員取得的傭金收入中,可扣除40%的展業成本(營銷費用),余額再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的。
近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廣州市地稅局對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進行了適度調整。《通知》明確,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規定,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上述通知自2006年6月1日(指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案例分析]計稅方法詳細看 保險營銷人員(非雇員)取得的勞務報酬收入計算個稅方法如下:每次取得的傭金收入減去40%展業成本和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之后,余額不超過4000元的,再減除費用800元;余額在4000元以上的,減去20%的費用;然后再按照勞務報酬的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據了解,原來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的營銷費用(展業成本)比例為25%。 例如:保險經紀員小李某月取得傭金收入為15,000元,應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共825元。 (一)按原來政策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0-825)×(1-25%)]×(1-20%)=8505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為8505×20%=1701元; (二)6月1日起執行新政策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0×(1-40%)-825]×(1-20%)=6540(元),應繳個人所得稅為:6540×20%=1308(元)。 (觀宇/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