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公司須指定法律責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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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3日 10:29 法制日報 | |||||||||
本報北京11月22日訊 記者 辛紅 從明年1月1日起,財產保險公司要指定一名法律責任人,為條款費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負責,同時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在財產險的條款、費率上將被賦予適當的自主權,這是保監會近日發布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的。
保險產品條款費率的制定權、厘定權集中在總部,是保險公司的傳統做法,日前浙江省工商局通報保險合同中12類“問題條款”,保險公司喊冤正是這個原因。分公司只有執行權,一方面導致個性化的產品缺乏,另一方面研發部門與經營一線缺乏溝通,導致產品脫離市場。保監會此次制定的辦法主要是從財產險入手,推動保險公司在保險產品的開發和管理上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按照辦法規定,依法實行強制的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將由保監會進行審批管理。其他保險條款將進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可以在推向市場后再備案,以備查詢。 同時,分公司也將被賦予相當的自主權:總公司已報經保監會批準的費率,分公司可以在審批費率上下浮動30%的范圍內調整,但要經總公司批準后報所在地保監局審批;總公司已報經保監會備案的條款費率,分公司也可以調整,或者自主開發在當地市場使用的保險條款和費率。 但新的保險產品管理制度在賦予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權的同時,也相應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即強化了法律責任人制度和精算責任人制度。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名法律責任人和一名精算責任人,分別負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務。其中,法律責任人除了要對條款和費率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外,還要對“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合同要素完備、文字準確、語言通俗、表述嚴謹”負責。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財產保險的風險種類和風險高低程度存在較強的地域性,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或自主開發備案類保險條款和費率不設任何限制。新的保險產品管理制度實施后,將減少了審批種類,減化審批手續和流程,產品從開發設計到投放市場的周期將縮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