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亂收費的風波尚未完全消停,車險“高保低賠”又被質疑為“霸王條款”,并且引發監管部門介入調查。記者昨日從滬上多家財險公司了解到,根據新車價收取保費而只根據折舊價理賠的做法遭到投保人的強烈質疑,保監會已下發通知表示將調查車險中侵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本報記者 徐可奇
投保人質疑“被搶錢”
“莫名其妙被保險公司多收保費,這不是在搶錢嗎?”投保人王先生對記者表示,在車險“高保低賠”成為近期熱議話題后,他找出今年初剛續保的車險保單發現,車損險保險金額仍然按照3年前的新車購置價17萬元確定。
但是,車險合同的賠償處理條款中注明: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全車損失時,計算賠償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車輛的實際價值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計算;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也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
投保人王先生算了一筆賬,他的私家車是在3年前購買,根據保險公司的折舊標準目前實際價值為13.3萬左右。王先生盡管足額購買了17萬元保險金額的車損險,如果車輛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最多只賠13萬出頭,這意味有近4萬元保險金額對應的保費是白白付給保險公司。
面臨“合規未必合法”
據記者了解,車險“高保低賠”現象在財險公司中非常普遍。而多家財險公司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均表示車險合同中“高保低賠”的規則是獲得批準的,保監會批復保險基本條款的文件附有基本條款樣本,與車險格式合同條款完全一致!艾F在的問題是‘高保低賠’合規卻未必合法!睖弦患邑旊U公司的電話車險業務負責人對記者坦言,《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因此,財險公司在接受客戶投保時,以超出車輛實際價值的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費,這本身就涉嫌違法。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法中心教授陳欣認為,保險公司先對不存在的保險價值收取保費,隨后又對投保人表示不負責理賠,這明顯不公平。
監管部門將介入調查
投保人近日紛紛就車險“高保低賠”提出質疑,相關業內人士預計每年財險公司因此向投保人多收取的保費至少達到數十億元的規模。面對這一情況,保監會本周發布《關于開展完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制度調研工作的通知》。
保監會在通知中表示,機動車輛保險制度還需要不斷完善,有的問題是由于承保理賠服務不及時、不規范、不誠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賠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這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據保險業內人士介紹,保監會此次調查的內容包括:當前商業車險產品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問題;當前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厘定中是否存在問題;當前商業車險承保、理賠服務流程、服務標準上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當前商業車險領域侵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及如何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專家觀點
通過風險細分,使保費費率厘定更合理
據新華社電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說,按照目前的商業車險條款,舊車并非一定要按新車購置價投保,車主有三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實際價值以及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確定的保險金額不同,與此相對應的理賠也會不同。部分損失時,按新車購置價投保可以保證車輛按照全新的標準進行修復;按照實際價值投保,理賠時就會有一定折價。而車輛出現全損的概率很小!焙卵萏K說。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保險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認為,“高保低賠”條款的公平性應綜合分析,不能簡單地斥之為“霸王條款”。他說:“車損險承保的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被保險機動車因意外事故部分受損、全部受損和被盜搶。部分損失時,因被保險機動車更換的都是新零配件,保險公司根據新車價值收取保費具有合理性。而在全損和被盜搶時,被保險人的損失僅是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價值,卻要按照新車價值投保,就不合理了!
李青武認為,保險公司要消解公眾對“高保低賠”公平性的質疑,應完善保單條款,根據三種不同情形分別確定保費費率,投保人交付對應情形下的保費。通過風險細分,使保費費率厘定更加合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