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例中這樣一個案例值得關注:2010年1月,福州某消費者為新買品牌汽車支付6萬多元“全保”保險費。后因車子涉水導致發動機損壞,在福州該品牌汽車服務中心修復花費49.77萬元。但保險公司以“保單上已明確規定發動機涉水不賠”為由,同意只賠付其中空氣濾清器維修費17.5萬元,而對發動機損壞引發的電腦檢測、發動機維修等費用32.26萬元不予理賠。消費者則稱對該免責條款并不知情,并且該保單須知上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后經省消委會調解,保險公司終肯賠付全部維修費用。
福州消費者鄭某于2010年10月到鼓樓某家銀行將退休金轉為定期儲蓄時,一名柜臺外的工作人員向其推薦某款“儲蓄保險”產品,宣稱每年存入一萬元即可獲得950元的高額利息,選擇五年存期的還將獲贈10年人身保險,并且免征利息稅。鄭某據其推薦辦理了一份五年存款。隨后,鄭某得知自己所買僅是一種分紅型保險,并無每年950元利息,同時發現保險業務員向其隱瞞了商業保險10天猶豫期和高額違約金的規定,如要退保只能認虧。
消委會評析:當前一些保險企業和營銷人員過度追求自身經濟利益,采取了欺騙、隱瞞等違法手段誤導消費者,應當引起監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足夠重視,進一步加強保險行業自律和保險營銷行為監管,讓商業保險真正能行“保障”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