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自殺后,受益人遭到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拒賠。近日,隗先生夫婦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北京分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陽法院,索賠保險金32萬余元。
原告隗先生夫婦訴稱,2003年3月20日、2004年4月14日、2005年6月30日及2007年6月,兒子大輝(化名)分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隗先生夫婦為受益人向人壽北分公司投保人身保險。
2009年4月17日,大輝因服農藥導致身亡。隗先生以受益人身份向人壽北京分公司索賠,但該公司以其他借口不予履行責任,拒絕給付保險金。
隗先生認為,其夫婦二人系被保險人的身故受益人,理應獲得約定的賠償金,卻遭到拒賠,在痛失親人后再次蒙受經濟上的損失。遂隗先生夫婦二人訴至朝陽法院,要求人壽北京分公司給保險賠償金 321 328.32元。
據人壽北京分公司表示,經查大輝曾于2000年7月8日因“精神分裂癥、偏執型”在回龍觀醫院住院治療,但在其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據此,人壽北京分公司拒絕向隗先生夫婦支付保險賠償金。
此外,據隗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稱,大輝與其母親史女士都曾是人壽房山支公司的業務員。當時正是史女士作為人壽業務員為兒子辦理的保險,因此人壽北京分公司與大輝在簽訂合同時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沒有對大輝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詳細的核查,故隗先生夫婦應獲得賠償金。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