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電】江蘇一建筑工人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后,家屬按照其單位先前投保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申請理賠時遭到拒絕。此案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認定,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應按約支付保險金近20萬元。近日,此判決已經生效,相關保險賠償已經到位。
2007年4月,錢建光所在的江陰大橋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沿海高速公路阜寧連接線通榆運河大橋工程,向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每名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
2008年3月16日,在安裝大橋主橋龍門架過程中,突遇大風,正在吊裝的承重構件貝雷片發生晃動,撞到已安裝好的第一片貝雷片,造成其支架傾斜倒塌,導致在高空作業的錢建光隨第一片貝雷片支架一起墜落,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錢建光的家屬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請,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20萬元。而保險公司卻辯稱,根據我國保險法第34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上述保險合同并未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字,因此拒絕理賠。
無錫市南長區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盡管在被保險人簽字欄內的簽名不是被保險人本人所簽,但這類情況在實踐中很常見。
一般都是雇主為雇員簽訂保險合同,并負責繳納保險費,受益人則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屬。
保險法制定相關規定的本意是為了規避道德風險,防止部分受益人借謀害被保險人來謀取高額保險金。對這一立法宗旨,保險公司應當是了解的,故其不能因為事后出現較大風險而反悔,推脫保險責任。
據此,南長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扣除合同約定的3000元絕對免賠額后,向死者家屬支付保險金19.7萬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承辦此案的法官說:“法律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效力需經被保險人同意,體現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旨在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而雇主未經雇員同意為其投保身故保險的目的同樣是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但法律對此并沒有明文規定。在遇到類似新事物時,法院審判既要遵循法律條文,更應當按照立法的精神內涵,這樣才能真正為民辦好案。”(顧燁)(22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