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身背”420萬元的航空意外保險,自稱毫不知情的李律師以侵犯其人格權利為由,把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告到西城法院。昨天,法院雖然認定保險公司程序違法,但因為李律師訴由不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根據本案發現的問題,向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我現在可值大錢了,一根手指就好幾萬元。”李律師有些自嘲地回憶起事情的來龍去脈。去年1月,李律師的妻子為丈夫購買機票時,在保險經紀人推薦下,花160元給丈夫買了8份航意險,保額達480萬元,后來退了一份保險,保額還剩420萬元。“我隨后坐飛機時,又買了一份為期一年、受益人為母親的意外險,但保險公司并沒有告訴我妻子買了7份保險的事情。”李律師說,當他回京、收到保險公司退來的保單時,才知道自己“背上”了420萬元的保險合同,受益人均是妻子。
李律師說,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經營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經營,但兩被告在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航意險時,卻沒有征得自己同意,這一行為違反了保險法。
李律師表示,他打這起官司實際上是公益訴訟。“航意險出臺20年,保險法實行近14年,但不征求被保險人本人同意就簽訂保險合同的‘慣例’仍然存在,而且如果真的出事,保險公司還可能根據保險法,打著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合同無效的名義拒賠。”
保險公司懷疑這起訴訟是惡意炒作。公司認為,李律師妻子購買保險時已經表明了他們的夫妻關系,并稱李律師不方便親自購買,經紀公司為方便客戶、提高工作效率的銷售行為并無不妥。
法院認為,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因此,保險公司出售的7份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不過,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而不是侵權責任,據此,法院駁回了李律師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銷售航意險時,不需要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存在漏洞。為此,法院向北京市保險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保險行業協會應督促北京保險行業及保險經紀公司統一修改航空旅客意外險保單格式,增加被保險人簽字欄,嚴格核實購買者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保險協會及市保監局認可了法院建議,表示要對保險合同及銷售流程進行改進。
本報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