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日開始,新《保險法》正式實施。新法強調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護。
對于投保者來說,必須了解新法執行后自己的新增權益,因為這也會影響你的購買決定。
1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要求,所有壽險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并親筆簽名。
《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同時,提示書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內容。
2 不如實告知也要賠償 體檢成為加設門檻
新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 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如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后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后,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兩年內沒有發作,此后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
因該規則可能造成賠付比例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等原因,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降低經營成本。
3 重疾險理賠出現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終末期疾病可理賠等多種理賠方式
“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在首次理賠的重大疾病確診日算起滿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兩組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領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如信誠人壽的“二次理賠”,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惡性腫瘤初次確診還是第二次病發(包括復發、轉移),提供每次最高達100%的保額賠付。
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擴大了重疾理賠范圍。只要被保險人在指定醫療機構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就可獲得相應理賠。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重大疾病保障計劃就有該理賠服務。
4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于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而根據產品類型的特性,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
如新的 “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障將由原來的兩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險范圍由原來的10多種擴展為20多種。太平福祿雙至保障計劃的保障范圍也由原來的30種擴展到35種。
5 理賠更順暢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并完善了對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法規定,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6 重疾險多作附加險投保
近期部分保險公司推出的適應新規的以重疾為賣點的保險,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是附加險,均需要附加在年金險或者終身壽險上購買。
因為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2B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各家保險公司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對客戶來說,也可多種選擇。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客戶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
7 保險費率將微調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新保險法中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以30歲男性,購買20萬保額的該產品,采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新康寧產品此次提價也在10%-15%左右。
8 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
觀察期內引入臨時合同進行保障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就意味著,核保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2008年5月2日,李某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李某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愈出院后,李某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某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后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倍紤]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并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來源: 每日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