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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承諾買保險合同能生效嗎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01:4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期坐診專家:上海浦東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胡旭敏 診所維權熱線:021-38967575聯系人: 涂艷 案情回顧: 消費者丁小姐是某銀行的信用卡用戶。去年8月,她接到自稱是某銀行工作人員的電話,為了感激她辦理信用卡,銀行將贈送她一份為期六個月的免費保單,保單將以快遞形式遞送達。同時,丁小姐還被推薦購買另一份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惠眾住院收入保障險。 丁小姐認為自己只是口頭承諾,只要沒有付款的行動表示,保險公司自然能從她的行為推斷出她不想投保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她在不想投保的情況下,也沒有想過通知銀行或者保險公司解除付費保單。到了8月,丁小姐也爽快地簽收了保險公司的快遞 。可是直到9月丁小姐收到了銀行的催繳還款的短信,她才知道保險公司已將二期保費(共計254.66元)從信用卡中扣除,這時她才知道快遞過來的保單并非她想當然的免費保單,而是付費保單。當她與銀行和保險公司交涉退款時,都被對方以合同已然生效,無法退款的理由拒絕。于是2007年9月18日,丁小姐向上海市消保委投訴,訴由是招商信諾公司強制消費,要求保險公司歸還保費。 雙方觀點: 丁小姐認為: 該保險公司推銷人員有意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在先,以免費保單為誘餌推銷收費保險,并在電話中該人給了消她“不存錢就不生效”的保證。并更何況簽收快遞并不能等同于簽收保單,并且快遞公司在快遞物品時沒有將內裝付費保單的事實明確告知丁小姐,故她認為保險公司完全屬于保險欺詐,他們推銷人員的行為不但違背民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因違反保險法而致使保險合同不成立。 對于自己填寫的《保險合同終止申請書》是在直接與保險公司交涉無效后為避免自己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無奈之舉,并非同意交納已產生保費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丁小姐請求保險公司返還信用卡中的強制扣款。 保險公司認為: 由于丁小姐在電話中已經表示要投保,視為雙方已經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已經生效。即使業務員在推銷時有違規操作的行為,可是快遞給消費者的保單上明確說明了付費金額和付費方式,保險合同上也明確規定了20天的猶豫期,消費者既然簽收了快遞就表明已經收到并了解以上情況,如果現在要求退保就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費用。并且消費者后來在《保險合同終止申請書》中親筆簽名并確認了合同終止申請日期是9月17日,表示消費者已經認可保險公司退還消費者的是未滿期凈保費,也從中可以推斷消費者默認了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在先的事實。 專家觀點: 上海浦東新區消保委投訴部專家胡旭敏認為保險合同自始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保險公司業務員有誤導和虛假宣傳行為,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快遞過來的是一份“免費保單”,而沒有及時留意保單信息導致錯簽,丁小姐可以請求以“欺詐”為由主張合同不成立。 另外,丁小姐也可以其它理由主張合同不成立。 其一,不能以口頭約定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標準。保險合同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保險法雖然沒有規定保險合同是法定的要式合同,但是由于保險條款的艱澀難懂,所以在我國的實務中多采用書面形式。本案中,保險業務員對于保險合同的內容并沒有做詳細的說明,業務員也沒有向丁小姐強調只要她在電話中同意投保雙方的保險合同就已然成立。 丁小姐在聽取簡單的保險合同內容后有了初步的意思表示同意保險公司為其制作這份保險單,至此只能說明保險人的邀約邀請合投保人的邀約完成,但是衡量合同是否成立的邀約和承諾以書面合同為準,故因此保險合同并沒有成立。 其二,也不能以在快遞上簽字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標準。《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是丁小姐的簽字只是表示她收到的快遞內容是一份保單,至于這份保單是免費保單還是付費保單,以及保單內容丁小姐是否認可,快遞回單上都沒有信息可以體現這一點,故推斷保險合同不成立。 最后,對于事后填寫《保險合同終止申請書》很明顯是在其直接與保險公司交涉無效后為避免自己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無奈之舉,不能被認為是同意交納已產生保費的真實意思表示。 故合同自始無效,雙方歸于未訂立合同前的狀態。保險公司應全額退還已扣繳的二期保費,丁小姐也將保險合同歸還保險公司。 記者提示: 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作為一種新的理財投資手段,越來越為廣大消費者所接受。保險公司為了抓住商機,發掘更大的市場潛力,在不斷發展多種銷售渠道的同時,也應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素質,鞏固消費者的保險信心更是刻不容緩。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更應注意潛在的陷阱,在信用卡刷卡時也應注意全面了解風險,成為明白的消費者和理性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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